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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公告

          《安慶市花亭湖風景名勝區條例》公告及全文

          發布時間:2019-09-04     閱讀次數:

            

           
          安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安慶市花亭湖風景名勝區條例》已經2019年6月26日安慶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2019年7月26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準。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現予公告。

           
           

          安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9年8月30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
          《安慶市花亭湖風景名勝區條例》的決議
           (2019年7月26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審查了《安慶市花亭湖風景名勝區條例》,決定予以批準,由安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安慶市花亭湖風景名勝區條例
           

          (2019年6月26日安慶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2019年7月26日安徽省第十三屆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管理
          第三章   資源與生態保護
          第四章   旅游與服務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第一章      
           
          第一條  為了加強花亭湖風景名勝區(以下簡稱風景區)的管理,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風景名勝資源,根據國務院《風景名勝區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花亭湖風景名勝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花亭湖風景名勝區的規劃、保護、利用和管理。
          第三條  風景區范圍按照國務院批準的《花亭湖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劃定,設立標界。
          根據保護風景名勝資源和生態環境的需要,風景區劃分為核心景區、湖面保護培育區和游賞景點。
          核心景區包括:佛圖寺景區、二祖禪堂景區、西風禪寺景區、龍山景區、海會寺景區、獅子巖景區、花亭湖大壩景區等。
          湖面保護培育區包括:湖面水體、湖岸景觀保護帶、湖濱生態培育區和湖濱生態休閑區。其中,湖面水體屬于嚴格保護區域;湖岸景觀保護帶和湖濱生態培育區屬于禁止建設區域;湖濱生態休閑區屬于可以依法建設區域。具體范圍按照國務院批準的《花亭湖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劃定并公布。
          游賞景點包括:趙樸初文化公園和湯灣溫泉療養基地等。
          第四條  風景區管理實行嚴格保護、科學規劃、統一管理、綠色發展、永續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安慶市人民政府、太湖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風景區保護和管理工作的領導,將風景區的保護和建設分別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六條  太湖縣人民政府設立的花亭湖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以下簡稱風景區管理機構)負責風景區的保護、利用和統一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參與編制并負責組織實施花亭湖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
          (二)負責花亭湖風景名勝資源保護;
          (三)合理開發、科學利用花亭湖風景名勝資源;負責風景區旅游事業發展;
          (四)負責風景區內與風景名勝有關的建設項目和活動的管理工作;管理和維護與風景名勝保護有關的基礎設施、旅游設施以及其他公共設施;
          (五)依法受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委托行使部分行政處罰權;
          (六)太湖縣人民政府依法授予的其他職責。
          安慶市人民政府、太湖縣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風景區保護、管理和監督的有關工作。
          第七條  風景區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風景區風景名勝資源的管理和保護工作。
          第八條  經依法批準,風景區管理機構可以設立綜合執法機構,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
          第九條  設立花亭湖風景名勝資源保護資金。保護資金可以通過財政、社會資助、門票收入和風景名勝資源有償使用費等渠道籌集,專項用于風景區的保護和管理以及風景區內財產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損失的補償。具體籌集辦法和使用范圍由太湖縣人民政府依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風景名勝資源的義務,有權制止、檢舉破壞風景名勝資源的行為。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管理
           
          第十一條  花亭湖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是風景區建設、保護、利用和管理的依據,應當嚴格執行,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報請批準或者備案。
          根據總體規劃,風景區管理機構協助編制各核心景區、湖面保護培育區、游賞景點的詳細規劃和各專項規劃。
          風景區內的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社區規劃應當與風景區總體規劃相協調。
          第十二條  風景區管理機構根據風景區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組織實施相關項目,保護和合理利用風景名勝資源。
          第十三條  禁止違反風景區規劃,在風景區內設立各類開發區和在核心景區內建設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療養院以及與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無關的其他建(構)筑物;已經建設的,應當按照風景區規劃,逐步遷出。
          風景區內,不得建設污染環境、妨礙游覽、破壞視線走廊和自然景觀的建(構)筑物以及其他設施。
          第十四條  風景區內現有的污染企業應當依據風景區規劃的規定,限期關閉遷出。
          風景區內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需要建設防治污染設施的,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第十五條  風景區內建(構)筑物的布局、高度、體量、造型、風格和色調,應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第三章  資源與生態保護
           
          第十六條  風景區內的水體、地形地貌等自然景觀和野生動植物資源,以及園林建筑、文物古跡、歷史遺址等人文景觀及其所處的環境,均屬于風景名勝資源,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風景區內的單位、居民和進入風景區的其他人員都應當遵守風景區的管理規定,愛護自然景觀、人文景觀和公共設施。
          第十七條  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健全風景名勝資源和設施保護制度,制定保護措施,落實保護責任。
          第十八條  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風景區規劃要求,保護和合理利用風景名勝資源,完善交通、服務設施和游覽條件,統一布點風景區內的經營服務網點和公共設施,并與周圍景觀相協調。
          第十九條  風景名勝區內的建設項目應當符合風景名勝區規劃,并與景觀相協調,不得破壞景觀、污染環境、妨礙游覽。
          在風景區內進行建設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服從風景區管理機構和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保護周圍景物、水體、植被、野生動物資源、地形地貌和人文景觀以及公共設施;建設活動結束后,應當及時清理場地,恢復環境原貌。
          第二十條  在風景區內禁止進行下列活動:
          (一)開山、采石、開礦、開荒、燒磚瓦、燒石灰、修墳立碑或者損毀園林建筑、雕塑等破壞景觀、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動;
          (二)修建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設施;
          (三)向水體排放、傾倒未經處理或者處理后未達標的污水;排放有毒有害氣體或者傾倒其他污染物;
          (四)傾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
          (五)在道路、水上運輸易飄灑散裝貨物不作包扎、覆蓋;
          (六)在景物、設施上刻劃、涂污;
          (七)亂扔垃圾;
          (八)損毀標界、標牌、座椅、垃圾箱等公共設施;
          (九)攀折林木,損壞綠地,擅自采摘采挖野生花果、藥材等;
          (十)在非指定區域吸煙、燒香燃燭;
          (十一)捕獵野生動物,破壞水生植物;
          (十二)在風景區內的航道、碼頭附近水域游泳、垂釣;
          (十三)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破壞風景名勝資源和公共設施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在風景區內進行下列活動,應當經風景區管理機構審核后,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批準:
          (一)設置、張貼商業廣告;
          (二)舉辦大型游樂等活動;
          (三)在水體設置攔網、浮漂等設施;
          (四)專業養殖;引進、投放外來物種;
          (五)改變水資源、水環境自然狀態的活動;
          (六)其他影響生態和景觀的活動。
          第二十二條  在風景區內從事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條禁止范圍以外的建設活動,應當經風景區管理機構審核同意后,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三條  在風景區內設置店面招牌、標識標牌、電子顯示屏,安裝太陽能、遮陽棚、遮雨棚、空調外機、油煙機、排氣扇(管),張貼宣傳品等,應當符合風景區管理機構的統一規范。
          第二十四條  風景區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做好風景區的護林、綠化、防火、防治病蟲害以及泥石流、山體滑坡等地質災害的防治工作,保護野生動植物及其生存的自然環境。
          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林業主管部門對風景區內的珍稀古樹名木,調查建檔,建立古樹名木管理責任制,掛牌介紹和保護。風景區內非珍稀林木的撫育、采伐等行為,應當符合花亭湖風景區規劃,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征求風景區管理機構意見后,依法批準實施。
           
          第四章  旅游與服務管理
           
          第二十五條  太湖縣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建立健全風景區安全制度,確保風景區旅游安全和水上交通運輸安全。
          第二十六條  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制定游客流量控制具體方案和突發性事件應急預案,并負責組織實施,確保游客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禁止風景區超容量接納游客。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公示景區游客流量及各景點人數。
          第二十七條  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督促、指導經營者科學規劃旅游線路、合理安排旅游活動。
          進入風景區的人員和車輛、船舶等交通工具,應當遵守風景區游覽秩序和安全制度等管理規定;車輛和船舶等交通工具應當按照規定的路線行駛,在規定的地點停泊。
          在風景區內搭建帳篷等野營設施應當在風景區管理機構指定的區域進行,服從風景區管理機構管理。
          第二十八條  在花亭湖水域使用的快艇、游艇等水上交通運輸工具,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征求風景區管理機構意見后,依法辦理登記手續。
          嚴格控制花亭湖水域的種類、數量、規格和使用方式等。具體管理辦法由太湖縣人民政府依法制定并公布施行。
          第二十九條  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根據風景區規劃,制定旅游項目經營方案,報太湖縣人民政府核準后組織實施。
          風景區管理機構負責統籌旅游項目的投資開發工作。
          第三十條  風景區內的交通、服務等項目,應當由風景區管理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風景區規劃,采用招標等公平競爭的方式確定經營者。
          第三十一條  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與經營者簽訂合同,依法確定各自的權利義務。經營者應當依法繳納風景名勝資源有償使用費。具體辦法由太湖縣人民政府依法制定并公布施行。
          風景區管理機構根據風景區內生態保護的需要,經太湖縣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規定風景區內禁止經營污染、破壞環境的商品和服務項目以及禁止使用的燃料、包裝物品。
          風景區管理機構可以會同公安、市場監管、環保、安全生產、旅游等主管部門開展監督和檢查,維護旅游秩序,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第三十二條  在風景區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風景區管理機構指定或者合同約定的時間和地點,按照風景區管理機構和相關部門核定的經營范圍從事經營活動;不得擅自在核心景區、半邊街、碼頭周邊、景區道路兩側等處堆放貨物、擺攤設點、出店經營和流動經營;不得幫助游客逃票,不得以強行攔車、尾隨拉客等方式強制游客消費,不得以虛假宣傳等方式誤導游客消費。
          第三十三條  依法有償取得從事風景區內整體或者單個項目投資、經營權利的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處分或者變更經營權和經營內容;
          (二)擅自停業、歇業等影響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
          (三)依照合同取得經營權之日起無正當理由兩年內未按照合同約定實施投資、經營。
          第三十四條  進入風景區的門票,由風景區管理機構負責出售,門票價格按照有關價格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風景區內宗教活動場所的管理,依照國家有關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的規定執行。
          風景區內涉及飲用水源地、濕地等自然資源保護、利用、管理和文物保護以及水庫、灌區等管理的,還應當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由風景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一)違反第一項規定,在風景區內開荒、燒磚瓦、燒石灰、修墳立碑或者損毀園林建筑、雕塑等破壞景觀、植被和地形地貌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四項規定,在風景區內傾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五項規定,在景區道路、水上運輸易飄灑散裝貨物不作包扎、覆蓋造成飄灑、泄露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六、七項規定,在風景區內景物上刻劃、涂污、亂扔垃圾的,處五十元罰款;刻劃、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損壞文物、名勝古跡,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違反第八項規定,損毀標界、標牌、座椅、垃圾箱等公共設施的,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六)違反第九項規定,攀折林木,損壞綠地,擅自采摘采挖野生花果、藥材等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七)違反第十項規定,在非指定區域吸煙、燒香燃燭的,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由風景區管理機構責令拆除或者清除相關標識標牌、設施、宣傳品;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進入風景區的車輛、船舶等交通工具,不按照規定的地點停泊的,由風景區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不聽勸阻、拒不改正的,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幫助游客逃票,以強行攔車、尾隨拉客等方式強制游客消費的,由公安部門依法處罰;以虛假宣傳等方式誤導游客消費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經其授權的風景區管理機構依法處罰;擅自在核心景區、半邊街、碼頭周邊、景區道路兩側等處堆放貨物、擺攤設點、出店經營和流動經營的,由風景區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風景區管理機構和負有管理、監督職責的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的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過允許容量接納游客或者在沒有安全保障的區域開展游覽活動的;
          (二)未設置風景區標志和路標、安全警示等標牌的;
          (三)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活動的;
          (四)將規劃、管理和監督等行政管理職能委托給企業或者個人行使的;
          (五)允許風景區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風景區內的企業兼職的;
          (六)審核同意在風景區內進行不符合風景區規劃的建設活動的;
          (七)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八)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一條  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在風景區內違法建設的建(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立即停止建設活動,自行拆除;對繼續進行建設的,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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