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16日)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五中全會精神,大力推進全市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進一步加強和改進黨對人大工作的領導,充分發揮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職能作用,不斷開創我市人大工作新局面,根據《中共安徽省委關于加強和改進人大工作的意見》(皖發〔2008〕20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加強和改進人大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始終堅持人大工作的正確政治方向
1、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統領人大工作。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充分認識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性質、地位和作用,在實踐中與時俱進地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切實把科學發展觀貫穿于人大依法履行職責的全過程,落實到人大工作的各個方面,著力推動解決影響和制約科學發展、和諧發展與加快發展的突出問題,保障和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2、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核心是堅持黨的領導。黨的領導是堅持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做好新形勢下人大工作的根本保證。各級黨委要始終發揮核心領導作用,不斷提高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水平,實現黨領導、支持、保證人民當家作主。堅持一切權力屬于人民,擴大人民民主,發展基層民主,擴大公民有序政治參與,最廣泛地動員和組織人民依法管理本行政區域經濟和社會事務。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要在黨的領導下依法履行職責、開展工作,各項工作都要有利于加強和改善黨的領導,有利于鞏固黨的執政地位,有利于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貫徹實施,有利于保證黨領導人民有效治理國家,確保黨的主張經過法定程序成為國家意志,確保全市人民的根本利益得到有效維護。
3、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要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堅持“圍繞中心、突出重點、講求實效”的工作思路,自覺服從和服務于全市工作大局。要緊緊圍繞“推進科學發展,加快追趕跨越”這個主題,圍繞“十二五”規劃的編制和實施,抓住全市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突出問題,人民群眾普遍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全面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著力推動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委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推動憲法和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推動轉變發展方式,調整經濟結構,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改善民生,促進全市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二、支持和保證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行使職權
4、支持和保證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行使監督權。人大監督是代表國家和人民進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監督,必須依照法定程序,堅持集體行使職權。各級黨委要進一步發揮人大的監督職能,積極協調解決人大及其常委會在監督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問題。要把關系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影響社會和諧、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作為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重點,不斷加強法律監督和工作監督。要進一步加強和改進監督工作,建立健全監督機制,逐步完善監督形式,增強監督工作的針對性和有效性。要切實加強預算審查監督和司法工作監督,切實加強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和人大信訪工作。
5、支持和保證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行使重大事項討論決定權。凡是應當由人大及其常委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都應提交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決定。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要根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對本級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外事(僑務)等工作的重大事項,以及公民普遍關注的、帶有全局性、戰略性、長遠性的社會管理和發展事項,進行討論和研究,必要時做出決議和決定并監督其實施。要發揮密切聯系人民群眾的優勢,充分反映民聲民意,廣泛集中民智,不斷提高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和法制化水平。“一府兩院”要依法向同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報告重大事項,認真貫徹執行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并及時報告落實情況。各級人大常委會應聯系實際,加強研究和探討重大事項決定權所涉及的范圍和內容,規范重大事項討論決定權的行使。
6、支持和保證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行使選舉權和任免權。堅持黨管干部原則與人大依法選舉、任免相統一,把黨的干部工作要求與人大及其常委會人事任免工作程序有機結合,經過法定程序使黨組織推薦的人選成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由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任免的人選,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有關規定辦理。黨委應當事先向人民代表大會臨時黨委或人大常委會黨組提出推薦意見,介紹相關情況,認真聽取意見。對黨委推薦的人選,人民代表大會臨時黨委或者人大常委會黨組及人大代表中的黨員,應當認真貫徹黨委推薦意見,帶頭依法辦事,正確履行職責。人民代表大會臨時黨委、人大常委會黨組對黨委推薦人選提出的不同意見,黨委應高度重視,認真研究。充分尊重和維護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選舉和任免的結果,黨委推薦的人選應在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或作出任免決定之后,方可對外公布,并在法定任期內保持相對穩定,確需調整的要嚴格按照法定程序辦理。認真貫徹選舉法的有關規定,依法保護選民和人大代表聯名推薦或者提出候選人的權利。堅決查處違反選舉法、破壞選舉工作的行為。
三、充分發揮人大代表的主體作用
7、提高人大代表的履職能力。各級黨委要加強對人大代表選舉工作的領導,高度重視人大代表候選人的提名推薦工作,不斷優化代表的年齡、知識和專業結構。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要建立和完善代表培訓制度,加強人大代表初任培訓、履職培訓和專題培訓,原則上在每屆初年將本級人大代表輪訓一遍。人大代表要積極參加培訓,認真學習理論、政策和法律,掌握必備知識,提高綜合素質,增強履職能力。
8、為代表依法履行職責提供服務和保障。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政府和法院、檢察院要尊重并維護憲法、法律賦予代表的各項權利,加強與人大代表的聯系,建立健全代表服務保障機制,支持和保證人大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充分發揮代表作用。各級國家機關要切實保障代表知情權,拓寬代表知情知政渠道,及時向人大代表通報工作情況。人大常委會要堅持并完善邀請代表列席人大常委會會議和參加執法檢查、視察、調研等制度,擴大代表對人大常委會活動的參與面。適度增加各級人大代表的工作經費,市級人大代表、縣(市)區級人大代表的工作經費,分別按年人均1600元、600元的標準據實安排,并依法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嚴格管理,確保代表工作的正常需要。代表依法履行職責、參加代表活動,其所在單位應予大力支持,并提供保障;對參加人大會議、活動的無固定工資收入的代表,原則上按上年度本行政區域的職工日平均工資給予誤工補助。嚴肅查處妨礙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行為。
9、增強代表活動實效。各級人大常委會要在每年年初制定代表活動安排意見,加強對代表活動的指導,豐富代表活動內容和形式,提高代表活動的質量和實效。定期組織代表開展集中視察和專題調研,代表在視察、調研中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應及時交有關國家機關研究處理并答復代表。依據代表法的有關規定,積極探索代表持證視察和約見本級或者下級有關國家機關負責人活動。人大代表小組活動是閉會期間代表履職的基本形式,要把加強代表小組建設作為一項基礎性工作切實抓好,探索和創新代表小組活動的途徑和方式,支持和指導代表小組提高開展活動的成效。采用“一室多用”的做法,因地制宜,做好代表小組活動室建設工作。要適時組織分布在基層的市人大代表在全市范圍內開展工作視察、調研和交流活動,開闊視野,提高履職水平。
10、改進代表議案和建議、批評、意見的辦理工作。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要進一步規范議案和建議、批評、意見的處理工作。“一府兩院”及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代表議案和建議、批評、意見辦理制度,嚴格辦理程序,提高辦理質量。代表如對辦理結果不滿意,由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負責退回原承辦單位重新辦理,并在規定時間內答復代表。人大常委會要發揮監督協調作用,督促代表議案、建議、批評、意見的辦理和落實。對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和社會普遍關注的議案、建議、批評、意見,繼續實行主任會議成員領銜組織代表重點督辦制度。
11、充分發揮人大代表主體作用。各級人大代表要自覺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法參加行使國家權力,出席代表大會并認真審議各項報告和議案,還要積極參加閉會期間活動,在深入調研、認真思考的基礎上提出議案、建議、批評和意見。要模范遵守憲法和法律并協助實施憲法和法律。要保持與原選舉單位和人民群眾的密切聯系,聽取和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可試行人大代表定期向選舉單位或選區選民述職,自覺接受群眾監督。擔任領導職務的代表要帶頭依法參加代表活動,帶頭履行代表職責。
四、切實加強各級人大常委會的自身建設
12、加強思想理論建設。各級人大常委會要認真學習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全面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牢固樹立黨的觀念、政治觀念、法制觀念、大局觀念和群眾觀念,進一步增強做好人大工作的責任感、使命感,增強做好人大工作的主動性和創造性。要通過各種有效形式,學習憲法、法律法規,學習人大制度理論和人大工作業務知識,不斷提高思想和理論水平,以先進科學的理論指導人大工作實踐。
13、加強組織建設。各級黨委要結合人大的性質和工作特點,進一步優化人大常委會領導班子及組成人員的年齡結構、知識結構和專業結構。市和縣(市)區人大常委會專職委員中,要安排一部分較為年輕的同志,適當增加經濟、法律、科技、文化等方面知識層次較高的專業人員,保證人大工作的連續性和人大常委會班子的穩定性。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選配,應充分聽取人大常委會黨組的意見。縣(市)人大常委會應統一設置工作委員會,區人大常委會根據工作需要按有關規定合理設置工作機構和辦事機構。
14、加強作風和制度建設。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要堅持理論聯系實際,堅持以人為本,密切聯系代表,密切聯系人民群眾,切實改進工作作風,圍繞常委會工作要點和審議議題,針對本行政區域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突出問題,深入調查研究,求真務實,銳意進取,開拓創新,依法認真履行職責,富有成效地做好工作。建立健全人大常委會及其機關各項工作制度并提高制度執行力,常委會組成人員要按時出席常委會會議,認真參加各項議題的審議,積極參加常委會組織的執法檢查、視察和調研等活動。要加強市、縣(市)區人大常委會的聯系,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人大工作。
15、加強人大機關干部隊伍建設。各級黨委要重視和關心人大機關干部隊伍建設,把人大機關干部的配備、培養、交流、選拔和使用納入干部隊伍建設的總體規劃,進一步加強人大與黨委、政府和其他機關的干部交流,形成制度,不斷增強人大機關干部隊伍的活力。市和縣(市)區人大常委會主任、副主任和專職委員的供給關系原則上保留在原單位,仍占用原單位編制;退休后仍由原單位負責管理。切實保證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政治、生活待遇和必要的工作條件。
16、改善人大常委會機關的工作條件。要保證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辦公經費,把必需的專項工作、重點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并及時足額撥付到位。加強人大常委會機關信息化建設,提高工作效率。改善人大機關的辦公條件,為人大及其常委會開展工作提供物質保障。
17、加強鄉鎮人大建設。鄉鎮人大工作事關基層政權建設。嚴格依照法律規定,配齊配強鄉鎮人大主席。黨委書記擔任人大主席的鄉鎮,要配備一名專職人大副主席,負責人大的日常工作。專職副主席應列席鄉鎮黨委會,符合條件的應安排擔任黨委成員。在編制總數內配備必要的人大工作人員。保障鄉鎮人大活動正常的經費需要,積極探索鄉鎮開展人大工作的方式和途徑。
五、進一步加強和改進黨對人大工作的領導
18、健全黨委領導人大工作的制度。各級黨委要認真落實省、市委關于人大工作的決策部署和相關規定,切實加強對人大工作的思想、政治和組織領導,要把人大工作納入黨委的總體工作部署,擺上重要議事日程。每屆黨委至少召開一次人大工作會議,每年至少聽取一至兩次人大工作匯報,認真研究和解決人大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和實際困難。黨委要確定一名負責同志聯系和指導人大工作。縣(市)區人大常委會主任可由同級黨委書記擔任,也可由其他適合的人擔任。黨委書記擔任人大常委會主任的,應當保證用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做好人大工作,切實依法履行職責。人大常委會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應列席同級黨委常委會議。各級人大常委會駐會委員和各工作機構、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應參加黨委和政府召開的有關全局性工作會議、相關重大活動以及黨委組織部門開展的領導干部民主推薦和測評等工作。
19、充分發揮人大常委會黨組的作用。各級人大常委會黨組要牢固樹立黨的觀念,自覺地把人大工作置于黨的領導之下,建立健全向同級黨委請示、報告制度。人大及其常委會召開重要會議、研究年度重點工作安排等重大問題,黨組要及時向同級黨委報告,經黨委決定或批準后進入法定程序。充分發揮人大黨組的領導核心作用和人大代表、常委會組成人員中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委決策部署在人大工作中得到貫徹落實。加強對常委會組成人員中黨外人士的溝通與合作,宣傳黨的主張,聽取意見建議,充分發揮他們在依法履行職責中的積極作用。
20、加強人大及其常委會與“一府兩院”工作的協調。各級黨委要充分發揮“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支持人大依法行使職權。人大及其常委會要支持“一府兩院”依法開展工作,不代行行政權、審判權、檢察權。“一府兩院”要自覺接受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認真貫徹落實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認真研究辦理人大常委會的審議意見,并及時報告辦理結果。建立和完善人大常委會與“一府兩院”負責人聯席會議制度。“一府兩院”負責人要按規定列席人大及其常委會會議,負責報告工作,認真聽取審議意見,回答人大代表和常委會組成人員的詢問。
21、切實加強對憲法法律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學習宣傳和理論研究。繼續深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積極推進依法治市工作,形成自覺學法守法用法的社會氛圍。各級黨委要把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理論作為中心組學習的重要內容。各級黨校干校要把學習憲法、法律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理論列入干部培訓計劃。各級黨委宣傳部門要切實加強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和人大工作的宣傳,改進宣傳方式,增強宣傳效果。新聞媒體要加強和改進對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人大常委會會議、主任會議及有關重要活動的宣傳報道,設立和完善人大制度和人大工作宣傳專欄,加強人大工作和人大代表履行職務情況的宣傳。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報告及審議意見的辦理和落實等情況,新聞媒體要按規定及時向社會公布。密切聯系實際,深入開展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和人大工作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