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慶市第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對《安慶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會后,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意見,會同有關部門、單位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多次修改,形成了《安慶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草案二審稿)》。為進一步提高立法質量,現將《安慶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草案二審稿)》公布,廣泛征求社會各界人士的意見、建議。如有修改意見和建議,請于2022年10月15日前通過信函、電話或電子郵件等方式反饋至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
郵箱:aqrdfgw@126.com
電話:0556-5346273
通訊地址:安慶市菱湖北路30號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
安慶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2022年9月16日
安慶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
(草案)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商事環境
第三章 產業環境
第四章 政務環境
第五章 信用環境
第六章 法治環境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和依據】
為了持續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和社會創造力,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務院《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優化營商環境工作。
第三條【職責分工】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組織領導,制定和完善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目標和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優化營商環境工作協調機制和政企互動溝通機制,及時協調、解決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是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第一責任人。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營商環境建設的組織指導、統籌協調、督促檢查、考核評價等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優化營商環境工作。
安慶經濟技術開發區、安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等開發園區管理機構在其管理區域及職權范圍內,統籌做好優化營商環境工作。
第四條【融入長三角一體化】
加強與長三角區域城市優化營商環境的交流合作,推進在發展理念、社會保障、法制建設、工作機制和改革舉措等方面等高對接和轉化適用,推動市場規則有效銜接和政務服務相互協作,加快推進市場體系、政務服務標準統一。
第五條【考核獎懲】
健全激勵機制,將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納入政府績效考核體系,以市場主體和社會公眾滿意度為導向,完善考核標準。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揚或者表彰。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按照各自職責對不作為、亂作為等損害營商環境的行為予以依法查處。
第六條【宣傳引導】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優化營商環境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措施的宣傳,支持新聞媒體客觀、公正地對營商環境進行輿論監督,建立健全輿情收集和回應機制。
新聞媒體按照客觀、準確、及時的原則,宣傳優化營商環境的政策措施和先進典型,曝光營商環境的反面典型案例。
第七條【創建服務品牌】
每年5月27日為“安慶優化營商環境日”,組織開展各類活動,營造重商、親商、安商良好氛圍,弘揚優秀企業家精神,尊重企業家價值。
第二章 商事環境
第八條【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全面落實國家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國家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各類市場主體均可依法平等進入。
全面落實外商投資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國家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按照內外資一致原則實施
管理。
第九條【行政審批改革、“證照分離”改革】
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對行政審批事項動態調整。國家和省取消的項目,應當及時取消;國家和省下放的項目,應當依法積極穩妥承接。
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全部納入“證照分離”改革范圍,通過直接取消審批、審批改為備案、實行告知承諾、優化審批服務等方式,分類推進改革。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特定領域外,涉企經營許可事項不得作為企業登記的前置條件。
第十條【企業開辦注銷】
實行企業開辦集成辦理,企業登記注冊、公章刻制、涉稅業務辦理、就業及參保登記、醫保登記、住房公積金企業繳存登記、銀行預約開戶等事項一網填報、合并申請、一次辦理。除依法需要實質審查、前置許可外,開辦企業手續齊全的應當在一個工作日內辦結。實行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申報承諾制,推進商事登記確認制和市場準營承諾即入制改革。
落實歇業備案制度,符合條件的市場主體可以自主決定暫停經營,在歇業前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備案。優化企業注銷辦理流程,精簡企業注銷申請材料,壓縮辦理時限,降低注銷成本。對設立后未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和無債權債務企業的注銷,可以按照簡易程序辦理。
第十一條【監管執法】
優化市場監管方式。健全完善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為基本手段、以重點監管為補充、以信用監管為基礎的新型監管體系。探索形成市場主體全生命周期監管鏈,推進分級分類“信用+智慧”監管,分級分類情況可以作為行政執法確定抽查比例和頻次的參考依據。
按照鼓勵創新和發展、確保質量和安全的原則,針對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的性質和特點,制定臨時性、過渡性監管規則和措施,實行包容審慎監管,引導其健康規范發展。
第十二條【公共資源交易】
推進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服務事項“一站式辦理”和招標事項“一網通辦”,推行保函、保險等方式替代現金繳納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
實行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管理公開交易目錄、規則、環節、結果、監管和信用等信息,推進公共資源交易全領域、全流程電子化,保障市場主體及時獲取有關信息。
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平等參與政府采購和政府投資工程招投標競爭。鼓勵并支持中小企業參與政府采購招投標,向中小企業預留的采購份額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其無法提供的商品和服務除外。
第十三條【保護投資者】
依法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在經濟活動中的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依法保護各類市場主體的經營自主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
完善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機制,提升中小投資者維護合法權益的便利度,依法保障中小投資者的知情權、參與權、表決權、收益權和監督權等合法權利。
第三章 產業環境
第十四條【產業鏈發展】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科學制定產業發展規劃,優化產業布局,強化產業協同,服務產業發展。堅持創新發展,圍繞產業鏈部署創新鏈、圍繞創新鏈布局產業鏈,推進產業鏈、創新鏈、資本鏈、人才鏈“多鏈合一”,加快建設實體經濟、科技創新、現代金融、人力資源協同發展的現代產業體系。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功能定位、發展規劃以及環保安全等相關規定,按照規定程序制定產業發展政策,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園區建設(標準、配套設施、技術平臺)】
加快產業園區標準化建設。打造主導產業清晰、產業鏈條完整、產業功能先進、空間布局有序、社會服務完備、園區治理有效的新型產業園區。
堅持產業與城市融合發展。加強產業園區基礎設施、教育、醫療、商貿和公用配套設施建設,合理布局工業鄰里中心。
鼓勵有條件的園區和企業建設與產業發展相配套的公共技術實驗平臺、檢驗檢測服務平臺,融合檢驗檢測、分析試驗、標準研制等,為園區企業提供分析、測試、檢驗、標準、認證等全鏈條服務。
第十六條【土地供應保障】
土地利用規劃應當與產業發展規劃相銜接,確保產業用地需求。
推行“標準地”改革,實施畝均效益評價,建立健全產業用地產出效益評價約束機制,推動土地資源要素配置市場化,促進產業轉型升級。
第十七條【融資支持】
各類金融機構應當提升服務質效,積極縮減對市場主體融資需求響應時間,規范服務收費,降低市場主體融資成本,積極推行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林權、商標權、著作權等權利質押,拓寬融資渠道,開展普惠金融等特色金融產品和服務,增加對民營企業、中小微企業的信貸投放。合理增加中長期貸款和信用貸款支持,充分利用展期、無還本續貸、延長還款期限等方式為企業紓困,不盲目限貸、抽貸、斷貸、壓貸。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金融機構開展中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應當制定差異化監管政策,采取適度提高中小微企業不良貸款容忍度等措施,引導金融機構(含銀行、保險公司等)增加中小微企業融資規模和比重。
優化金融發展生態環境,強化金融領域風險防范,依法打擊惡意逃廢金融債務等違法行為,保障和促進金融支持地方經濟發展。
第十八條【人力資源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根據人才分級分類目錄,對應落實人才在人才落戶、住房租購、醫療服務、配偶就業、子女入學、生活補貼等方面的支持政策。
支持普通高等院校、職業教育院校圍繞本地產業建立校企訂單式人才培養使用機制,鼓勵企業提高產業技能型人才薪酬水平,穩定產業人才就業基礎。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完善人力資源管理服務,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支持有需求的企業創新用工模式,開展共享用工、靈活用工,通過用工余缺調劑提高人力資源配置效率。
支持市場主體加強企業人才梯隊建設和人才儲備,持續營造尊重科學、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社會氛圍。在勞動模范等社會榮譽評比中,適當提高企業人才的比例。
第十九條【鼓勵科技創新】
建立健全政府科技創新投入機制,鼓勵市場主體及其他社會力量加大科技創新投入,提高科技研發能力。通過制定和實施支持科技創新政策等措施,鼓勵企業科技創新。
鼓勵搭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與本市企業間的產學研用對接交流平臺,幫助企業引進創新項目。
第二十條【促進知識產權轉化】
建立健全知識產權公共服務體系,支持知識產權公共服務機構、網點和平臺建設。提供知識產權咨詢及培訓服務,推廣和促進知識產權成果轉化,促進和提高企業運用、管理和保護知識產權的能力。
制定和實施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相關支持政策,建立和完善知識產權信用擔保機制和質押融資風險補償機制。
第二十一條【工程建設項目審批】
推進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根據項目性質、投資規模、風險程度等,分別制定審批流程,明確審批事項、審批時限及申報材料清單,推行工程建設項目聯合審批、多圖一審、聯合驗收。完善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推進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與投資審批、規劃、消防等管理系統數據實時共享,實現信息一次填報、材料一次上傳、相關評審意見和審批結果即時推送。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可以實行分階段辦理制度。房屋建筑工程的建設單位依法確定總承包單位,承諾自愿承擔規劃變更或者設計方案調整風險并依法建設的,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對正負零以下工程和主體工程施工許可實施分階段辦理。
在依法設立的開發區、新區和其他有條件的區域,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推行區域評估,組織對一定區域內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地震安全性評價等事項進行統一評估。已實行區域統一評估的,不再對區域內的市場主體單獨提出評估要求,區域評估費用不得由市場主體承擔。
第二十二條【公用服務】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基礎電信服務、郵政快遞等公用企事業單位應當全面公開服務范圍、標準、收費、流程、完成時限等信息,推行網上辦理、移動支付等便利業務,優化流程、減少申報材料和壓縮辦理時限,不得將工程規劃審批和施工審批作為辦理水、電、氣等公用服務的前置條件;不得設置與技術規范無關的非必要前置條件。
公用企事業單位應當不斷改進服務質量,強化末端服務質量管理,建立停止服務的預警機制,不得違法拒絕或者中斷服務。
有關部門對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市政接入工程涉及的行政審批,應當優化審批流程,進一步提升審批效率。小型市政公共服務接入工程涉及占用挖掘道路、占用城市綠地、伐移城市樹木等審批事項的,實行告知承諾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第二十三條【跨境貿易】
高標準高質量推進中國(安徽)自由貿易試驗區安慶聯動創新區、綜合保稅區、跨境電商綜試區融合發展,推動跨境貿易基礎設施建設和體制機制創新。鼓勵支持外貿企業提高國際競爭力,積極開展對外經濟合作。完善外商投資便利化措施,提升外商投資服務質量。
優化提升通關效率。海關、商務、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優化通關流程,完善企業申報模式,積極推廣各類便利化口岸通關措施。優化監管流程,加快時效性商品通關速度。對接長三角區域一體化發展,優化聯運中轉監管模式,推行監管一體化作業。
第二十四條【數字經濟發展】
培育和發展數字經濟新產業、新業態和新模式,支持安慶城市大腦匯聚數據,在保證數據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做到共享為常態、不共享為例外,構建農業、工業、商業、交通、文化、金融、城市治理、公共服務等領域規范化數據開發應用場景,為市場主體提供數據共享服務,引導數字經濟和實體經濟深度融合。
第四章 政務環境
第二十五條【數字政府建設】
推進數字政府建設,統籌推進各行業各領域政務應用系統集約建設、互聯互通、協同聯動,提升政府履職數字化、智能化水平,促進政府決策科學化、社會治理精準化、公共服務高效化。
加強政務數據資源有序歸集、共享應用,實行政務數據資源統一目錄管理,提升政府部門業務系統數字化水平,加快推進公共數據資源開發利用,推進各部門系統對接和跨部門協同,健全涉企信息數據歸集共享機制,建設高質量數字化治理體系。
第二十六條【政務服務事項清單】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優化完善政務服務事項目錄清單和最小顆粒化事項實施清單,建立與權責清單和公共服務清單協調聯動的動態調整機制。按照減環節、減材料、減時限、減費用的要求,及時編制政務服務事項辦理流程和辦事指南,推進同一事項無差別受理、同標準辦理;并通過安徽政務服務網及時公開,通過其他渠道公布的,應當做到數據同源、同步更新。
第二十七條【服務機構、綜合窗口】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強化市、縣級政務服務中心服務能力,提升智能化服務水平,提供滿足工作需要的場地空間、配套設施等必備條件。行政區域內政務服務事項(包括實行垂直管理部門的事項),除對場地有特殊要求的外,全部進駐市、縣級政務服務中心集中辦理。
完善鄉、村級公共服務體系,建立健全鄉鎮(街道)便民服務中心、村(社區)便民服務站,鼓勵權力下放,推動高頻事項向基層延伸,擴大服務覆蓋面,實現就近辦。
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安慶經濟技術開發區以及其他開發區經依法批準,實行有關市級審批權限和事項進入開發區集中辦理。
建立以服務窗口為主導的政務服務運行機制,在各級政務服務中心、便民服務中心(站)推行綜合窗口改革,分類推行統一收件、分類受理、集中審批、統一出件的工作模式,提供一站式服務。
第二十八條【四電運用】
推進電子證照、電子印章、電子云簽、電子材料等智能應用。推行電子證照應用的部門應當對紙質證照和電子證照實行同步簽發、更新、注銷。電子證照與紙質證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電子證照和加蓋電子印章的電子材料可以作為辦理政務服務事項的依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條【移動端便捷服務】
推廣本市政務服務、便民服務事項“皖事通”移動端辦理。有關部門應當梳理整合服務需求高、申辦頻次多的服務事項,通過“皖事通”為市場主體和公民個人提供更為便利的服務。
第三十條【服務好差評】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辦理的政務服務事項(包括部門自建系統和垂管系統),應當通過全省統一的政務服務“好差評”系統進行評價,全面匯集服務對象評價信息,建立評價、整改、反饋、監督全流程銜接的政務服務評價機制,評價結果納入對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相關考核。
第三十一條【提升行政審批質效】
在企業開辦、不動產登記、市場準入、企業投資、建設工程等重點領域,整合再造辦理流程和申報材料,依托全省一體化網上政務服務平臺,構建網上并聯審批系統,推動服務事項跨部門、跨層級聯辦。
逐步推行“一窗受理、一表申報、一章審批、一網通辦、一次辦結”的集中行政審批新模式,實現“一枚印章管審批”,精簡審批環節,優化審批流程。
建立部門業務綜合授權的“首席事務代表”制度,推動更多政務服務事項當場辦理、簡單事項即時辦結。
市場主體和公民個人有權自主選擇政務服務辦理渠道,行政機關不得限定申請方式和辦理渠道,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條【告知承諾、容缺受理】
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度。未納入證明事項清單以及已經錄入政務共享信息系統的證明事項,不得要求市場主體提供。
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政務服務事項容缺受理制度,制定實行容缺受理的事項清單,明確政務服務事項的主要申報材料和次要申報材料,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中介服務】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梳理并公布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清單,除法定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辦理外,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市場主體接受中介服務。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中介服務收費監管、信用監管和服務水平評價,規范中介服務,鼓勵中介服務機構開展公平競爭,提升服務質量。
行政機關在行政審批過程中需要委托中介服務機構開展技術性服務時,應當自行承擔服務費用,不得轉嫁給市場主體承擔。
第三十四條【不動產登記】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推進不動產登記信息平臺建設,提升不動產登記信息共享水平,持續壓縮辦理時間,整合涉及不動產登記的水電氣過戶等配套服務。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與相關部門加強協作,實現登記、交易、辦稅“一窗受理、并行辦理”,一般登記三個工作日以內辦結。其中涉及生產制造企業抵押登記的一個工作日以內辦結。查封登記、異議登記即時辦結。
第三十五條【納稅服務】
各級稅務機關應當精簡辦稅資料和流程,簡并申報繳稅次數,公開涉稅事項辦理時限,壓減辦稅時間,推廣使用電子發票,實現全程網上辦稅,持續優化納稅服務。
嚴格執行稅收法律、法規、政策和稅收服務規范,及時對市場主體進行納稅繳費提醒和必要的風險提示。簡化稅收優惠政策申報程序和工作流程,確保市場主體各項稅費優惠應享盡享。
第三十六條【惠企政策兌現】
市、縣(市、區)企業服務機構牽頭,數據資源管理部門配合,依托一體化政務服務網,建立完善市、縣(市、區)“皖企通”惠企政策直達平臺,整合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以及分散在發展改革、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經信、科技、農業、文化、商務等相關部門的惠企政策,及時發布更新。
優化惠企政策申報兌現流程。兌現中央、省惠企政策,不得在中央、省規定之外另行增加申報兌現手續,不得擅自提高政策兌現門檻。兌現市、縣(市、區)惠企政策,應當加強部門間信息共享和聯動,提升政策兌現質量和效率。提供一站式網上檢索、匹配、申報、兌現服務,逐步減少線下申請,對符合條件的企業,積極推行一口受理、免申即享、即時兌現。
惠企政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制定部門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加強對中央、省惠企政策和本市惠企政策的宣傳、培訓和解讀,提升市場主體對惠企政策知曉度和理解度。
第三十七條【服務企業機制】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構建親清新型政商關系,建立常態高效的市場主體訴求收集辦理機制、項目和企業幫辦代辦服務機制和服務評價反饋機制,傾聽和回應市場主體的反映和訴求,依法幫助市場主體協調解決生產經營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提升市場主體滿意度和美譽度。
企業服務機構、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和創優營商環境為企服務平臺應當建立專門的企業咨詢、投訴、建議渠道,為市場主體提供專業的為企服務。
第五章 信用環境
第三十八條【信用體系建設】
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持續推進政務誠信、商務誠信、社會誠信和司法公信建設,提高全社會誠信意識和信用水平,維護信用信息安全,依法保護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
第三十九條【公共信用信息歸集】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人民法院和公用企事業單位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在確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將市場主體注冊登記、行政許可、行政處罰、司法判決及執行、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榮譽表彰等公共信用信息向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報送。法律法規對報送時限沒有規定的,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報送。
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機構應當自收到公共信用信息三個工作日內完成比對、錄入、整合工作,形成或者更新信息主體的公共信用信息。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告知信息提供主體在三個工作日內重新報送。
第四十條【信用信息使用】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充分發揮信用信息的作用,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開展信用監管,在行政審批、財政性資金使用、提供政務服務過程中推行信用承諾制,加強查詢使用行政相對人的信用記錄。
鼓勵市場信用服務機構開發和創新信用產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擴大信用產品的使用范圍。
鼓勵市場主體在開展市場交易、企業管理、融資信貸、社會公益等活動中查詢、使用信用信息。
第四十一條【聯合獎懲】
充分發揮信用監管基礎性作用,建立跨地區、跨行業、跨領域的社會信用聯合獎懲機制。
有關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建立守信聯合激勵對象名單和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守信主體激勵措施清單和失信主體懲戒措施清單,加強對守信行為的褒揚和激勵、對失信行為的約束和懲戒。對守信主體,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中,給予容缺受理、程序簡化等便利措施;對失信主體依照失信行為的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等,按照過罰相當原則,實行必要的懲戒措施。
第四十二條【信用修復】
建立健全企業信用修復機制,明確并公開信用修復的條件、標準、流程等要素。鼓勵市場主體通過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利影響或者作出信用承諾等方式,修復自身信用。
對于符合條件的修復申請,信用修復申請人須向信用網站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經信用網站核實后,有關部門在最短公示期期滿后撤下相關公示信息。行政相對人主動向行政處罰決定機關提請開展信用修復的,應當參照信用網站修復要求,公開做出信用修復承諾,行政處罰決定機關通過相關信息系統報送信用修復完成情況,經信用信息公示的責任部門核實后,在最短公示期期滿后撤下相關公示信息。
第四十三條【政府履約守諾】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嚴格履行向市場主體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以及依法訂立的各類合同,不得以行政區劃調整、政府換屆、機構或者職能調整以及相關責任人更替等為由,不兌現政策承諾,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遲延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因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改變政策承諾、合同約定的,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并依法對市場主體受到的損失予以補償。
政府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采取征用等措施的,應當依法對市場主體予以補償。
任何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大型企業不得利用優勢地位要求民營企業、中小微企業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條件和違約責任,不得違約拖欠貨物、工程、服務、保證金等賬款,切實保障賬款及時支付到位。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依法履行政策承諾或者合同、拖欠企業賬款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商務誠信建設】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政策引導和指導,推動商務誠信建設。建立健全信用約束機制,完善信用管理制度,宣傳商業誠信文化,提升企業誠信經營意識和信用管理能力。
倡導市場主體重視企業信用建設,強化商務誠信意識,自覺遵守法律法規,依法履行企業責任,依法履行合同,守法經營,強化信用約束,維護市場交易安全。
市場主體可以對守信主體采取優惠便利、增加交易機會等措施;對失信主體采取取消優惠、減少交易機會、提高履約保證金等措施。
第六章 法治環境
第四十五條【重大決策公眾參與】
制定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應當堅持全過程公開、透明的原則,廣泛征求市場主體、行業協會商會、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方面的意見,并建立健全意見采納反饋機制,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第四十六條【公平競爭審查】
制定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政府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公平競爭審查。制定機關及其上級機關或者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建立健全涉及公平競爭審查建議的受理回應機制。公平競爭審查必要時可以引入符合條件的第三方參與。
市場主體認為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違反上位法規定或者有損市場公平、侵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向制定機關、備案監督機關書面提出審查建議,有關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四十七條【寬嚴相濟執法】
推行市場主體輕微違法行為免罰輕罰清單制度。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完善相關行政管理領域免罰輕罰清單和免罰輕罰執法流程。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被查獲的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違法行為人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一般行政違法行為從輕減輕行政處罰。
有關部門實施行政強制,應當遵循合法、適當、教育與強制相結合的原則,對采用非強制性手段能夠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實施行政強制;對違法行為情節顯著輕微或者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的,可以不實施行政強制;確需實施行政強制的,應當限定在所必需的范圍內,盡可能減少對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
減少涉企行政執法檢查頻次。精簡、合并涉企檢查,杜絕多頭檢查、重復檢查和隨意檢查。同一部門就同一事項對同一企業開展檢查的次數,每年不得超過一次,上下級部門對同一市場主體不得重復檢查,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可以建立企業“寧靜生產日”制度,統籌協調各行政執法部門開展行政執法檢查的時間和方式,“寧靜生產日”不安排行政執法檢查,避免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干擾。
第四十八條【司法保障】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辦理涉企案件時,應當嚴格區分經濟犯罪與經濟糾紛,防止將經濟糾紛作為經濟犯罪處理,防止將民事案件作為刑事案件辦理。
嚴禁違反法定權限、條件、程序對市場主體的財產和企業經營者個人財產實施查封、凍結和扣押等強制措施;依法確需采取強制措施的,不得超標的、超范圍實施,并采取措施減輕對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的不利影響,在法律法規和條件允許的情況下為市場主體預留必要的流動資金和往來賬戶。
對涉及犯罪的民營企業投資人,在當事人服刑期間依法保障其行使財產所有權、財產繼承權、債權、知識產權等民事權利。
人民法院應當推進涉企民事訴訟繁簡分流機制改革,實現簡案快審、繁案精審。完善執行聯動、信息共享機制,政府相關部門、企事業單位應當配合人民法院依法查詢市場主體的身份、財產、交易、聯系方式等信息,支持人民法院實施網絡查控和處置,切實解決執行難。
人民檢察院辦理涉企案件時,對符合一定條件的企業或者有關人員,在依法作出不批準逮捕、不起訴決定或者依法提出輕緩量刑建議的同時,可以要求涉案企業作出合規承諾,并由第三方參與督促企業整改落實,促進企業合規守法經營,減少和預防企業犯罪。
第四十九條【企業破產協調處置】
建立常態化、規范化的破產工作府院協調聯動機制,統籌推進企業破產過程中的企業注銷、企業各類財產的接管與處置、職工安置與社保轉移、稅收減免、信用修復、風險防范和融資支持等各項工作。支持人民法院探索建立重整識別、預重整等破產拯救機制,探索破產案件繁簡分流、簡易破產案件快速審理等機制,簡化破產流程。
依法保障破產管理人履行法定職責。破產管理人依法查詢破產企業信息、接管并處置企業財產的,相關部門、金融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推動建立市場主體重整費用保障基金,完善不良資產處置平臺,為有市場價值的市場主體擴大投融資渠道,加速不良資產處置,實現破產財產價值最大化,降低債務重組成本。重整期間,對有重整價值和可能性、符合本市產業政策方向的企業,稅務機關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解除重整企業非正常戶認定狀態;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將企業從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中移除;鼓勵金融機構及時變更、修復企業征信信息。
第五十條【合同執行】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加強一站式訴訟服務中心建設,提高民商事案件訴訟指引、訴訟輔助、訴訟事務、審判事務、訴訟監督等訴訟服務全程網上辦理水平,并嚴格遵守法律及司法解釋關于民事案件審理期限的規定。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健全司法公開制度,市場主體可以通過訴訟服務平臺查詢案件的審判流程信息。本市中級人民法院應當通過司法公開平臺向社會及時公開本市各級人民法院商事案件平均審理天數、結案率等動態信息。
第五十一條【知識產權保護】
完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建設,建立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機制,發布維權指引。各級人民政府應設立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專項經費,完善知識產權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銜接機制。推動知識產權公益訴訟,依法實行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
完善知識產權糾紛多元解決機制,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和調解、仲裁、知識產權服務等機構在解決知識產權糾紛中的積極作用。
第五十二條【公共法律服務】
整合律師、公證、法律援助、司法鑒定、調解、仲裁等公共法律服務資源,為市場主體提供優質公共法律服務。
推廣“六尺巷”非訴調解工作機制,發揮商事調解組織和行業調解的專業作用,在勞動爭議、知識產權、生態環境、商事金融等領域提供優質高效法律服務。
完善企業法律顧問制度,推動解決中小企業間的“催債難,回款難”的問題,引導地方企業規范經營,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健全勞動糾紛多元化解聯動處置機制,暢通勞動者維權渠道,為市場主體提供因地制宜、因時而異的糾紛解決途徑。
第五十三條【拓寬監督渠道】
建立營商環境投訴維權機制,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通過企業服務機構、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創優營商環境為企服務平臺等,對營商環境方面的問題進行投訴舉報。
各有關部門應當暢通投訴舉報反饋渠道,保障市場主體合理、合法訴求得到及時響應和處置,無法解決的,應當及時告知并說明理由。
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設立營商環境監測點,組織對優化營商環境工作成效開展評估,加強對營商環境動態監測。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可以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行業協會代表、商會代表、專業服務業人員代表、市場主體代表和群眾代表等擔任營商環境社會監督員。社會監督員結合本職工作及時收集、反映與營商環境相關的問題線索、意見建議等信息,發揮監督作用。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政府及部門人員相關責任追究】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損害營商環境情形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在市場準入等領域設置不合理的限制或者排斥條件的;
(二)違反規定增加或者變相增加辦事事項、辦事環節、辦事材料、辦事時限的;
(三)違反規定限制企業自由遷移的;
(四)違反法律規定開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緩征收或者攤派稅款的;
(五)違反規定收取目錄清單之外的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范圍或者變相收取費用的;
(六)違反規定收取目錄清單之外的涉企保證金,或者未及時清退返還涉企保證金的;
(七)沒有法定事由或者未經法定程序改變規劃、行政決定的;
(八)違反規定不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或者不履行、不完全履行、遲延履行合同的;
(九)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或者不按照法定職責權限和程序實施行政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行政行為,妨礙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
(十)沒有按照規定落實對市場主體的優惠政策,經有關部門限期整改,仍未整改到位的;
(十一)違反規定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個人隱私、個人信息或者市場主體商業秘密的;
(十二)違反規定不受理、推諉、敷衍、拖延投訴舉報的;
(十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
(十四)其他損害營商環境情形的。
第五十五條【為企服務組織責任追究】
公用企事業單位、中介服務機構以及行業協會、商會違反本條例規定損害營商環境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承擔相應責任,并將違法情況納入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或者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第五十六條【容錯機制】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中未能實現預期目標或者出現偏差失誤,但其工作符合國家、省和本市確定的改革方向,決策程序符合規定,未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義務性規定,未謀取私利且未損害公共利益的,按照有關規定對其不作負面評價,免除相關責任。法律法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七條【一般條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施行時間】
本條例自XX年X月X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