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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度建設

          安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工作規程

          發布時間:2018-04-09     閱讀次數:

            

          為保障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依法行使職權,提高議事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本市的實際,制定本規程。

          一、會議安排

           1、會議舉行。常委會會議每兩個月至少舉行1次,必要時,可以臨時舉行。
          2、會議召集和主持。常委會會議由主任召集,會議由主任主持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3、出席人員。常委會會議成員為常委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每次會議,以應當出席人員過半數始得召開。

          二、提出建議議程

           4、按照常委會年度工作要點和工作計劃安排,常委會辦公室在征求“一府一委兩院”和市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工作機構、辦事機構意見的基礎上,提出常委會會議建議議程,報秘書長審簽,提請主任會議研究決定。
          年度工作計劃以外新增或變更的內容,應當報常委會分管副主任同意,由秘書長統一協調并報常委會主任同意后,提請主任會議研究決定。
          5、請示事項。建議議程中有需要向市委請示的事項,應當召開常委會黨組會議,研究有關議程,形成請示意見,由黨組負責人審簽報市委,經市委同意后,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

          三、會議日程草案

           6、會議日程草案的提出。常委會辦公室起草會議日程草案,報秘書長審簽,提請主任會議研究。
             7、會議日程編排順序一般為:
            第一次全體會議,聽取議案和專項工作報告。
          全體會議后舉行分組會議,審議議案和專項工作報告。
          全體會議表決前,可以召開主任會議,聽取法規草案審議情況以及提請常委會全體會議表決議程情況的匯報,決定是否提請表決。
          第二次全體會議,審議議案和專項工作報告。
          表決法規案、決議、決定和代表資格審查報告、人事任免案等。頒發任命書,舉行憲法宣誓。
          常委會主任或主持會議的副主任發表講話。

          四、會議通知

           8、根據主任會議提出的常委會會議議程、日程草案,常委會辦公室起草會議通知,按規定審簽印發。通知應寫明會議屆次、時間、地點、主要議程、日程、出席人員、列席人員以及文件材料報送的要求等。
          通知發送范圍:常委會組成人員,“一府一委兩院”辦公室,常委會副秘書長、機構負責人,市紀委監委派駐市人大機關紀檢監察組負責人,各縣(市)區人大常委會,市直有關部門和單位,部分市人大代表,有關新聞單位。

          五、會議出席人員、列席人員的落實

          9、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出席會議,原則上不得請假,因病、出國、外地出差等特殊情況不能參會議的,應在會前書面報經常委會主任批準。
          10、常委會辦公室負責落實并統計出席、列席人員。其中列席會議的市人大代表由人選工委負責通知。會議召開1日前,常委會辦公室將出席、列席人員到會情況報告主持人。
          常委會會議一般邀請3-5名市人大代表列席。研究市人代會有關事項召開的常委會會議,一般不邀請各縣 (市)區人大常委會負責人和市人大代表列席。
          11、列席人員名單排列順序:市長或副市長,市監察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或副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或副檢察長,常委會副秘書長、機構負責人,市紀委監委派駐市人大機關紀檢組組長、各縣(市)區人大常委會負責人,應邀列席會議的市人大代表,市直有關部門和單位主要負責人。

          六、分組名單的提出

          12、常委會會議分組審議一般分為3個組,每組確定1名召集人,召集人由委員輪流擔任。出席、列席人員分別編組。議題涉及的部門和單位派3名負責人編入各組,分組名單要注明討論地點、記錄人員。記錄人員由常委會機構和議題涉及的部門、單位安排人員擔任。

          七、會議席次的確定

          13、主任會議成員在主席臺就座。主任居中,副主任、秘書長按序次左右排列。列席全體會議的市政府市長(或副市長)、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在主席臺左側就座,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在主席臺右側就座。
          會場前區為委員席,按姓名筆畫從左向右依次排列。會場中、后區安排其他列席人員、工作人員、新聞記者按席卡就座。
          會場設報告席。

          八、會議材料的要求

          14、提請會議審議的材料需審簽。“一府一委兩院”及相關部門、單位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的材料,需經提請單位負責人審簽。專門委員會、常委會機構提請審議的會議材料,由常委會分管領導審簽。
          提請審議的人事任免案,常委會法規室、人選工委應先行組織擬任人員進行任前法律知識考試。人選工委起草人事任免案,經分管副主任審閱后報常委會主任審簽。
          15、會議材料的初審。提請審議的法規案,應在會議舉行的30日前,送市人大相關專門委員會初審。提請審議的專項工作報告,應在會議舉行的20日前,送常委會相關工作機構征求意見。提請審議的預算類報告,應在會議舉行的1個月前,送市人大財經委員會初審。提請審議的人事任免案,應在會議舉行的15日前,送市人大人選工委。
          16、會議材料格式和篇幅。“一府一委兩院”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的議案、專項工作報告按常委會辦公室審定的格式編排,篇幅一般不超過4000字,常委會工作機構提交的相關調研報告和審查意見,一般不超過2000字
          17、會議材料的印制和送交。提請單位按常委會辦公室確定的數量,自行印制會議材料,在常委會會議舉行的10日前連同電子文本,送常委會辦公室。會議材料未能按時送交的,該議題原則上不列入本次常委會會議。
          常委會會議舉行7日前,將提請審議的法規草案和專項工作報告等材料發送至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有關列席人員。
          18、臨時舉行會議的材料。臨時舉行的常委會會議,常委會辦公室、相關機構應與“一府一委兩院”及議題涉及的相關部門、單位做好對接工作,按照會議要求,及時準備會議材料。

          九、會議報告人的確定

          19、市長向常委會提請的法規案和其他議案由市長或受其委托的副市長到會報告;市政府提請審議的專項工作報告、計劃、預決算和審計報告、執法情況報告以及代表建議、批評意見辦理工作情況報告等,由市長、副市長或受委托的單位、部門主要負責人報告。
           市監察機關提請審議的議案、專項工作報告由主任或受其委托的副主任報告。

           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提請審議的專項工作報告、議案由院長、檢察長或受其委托的副院長、副檢察長報告。

           主任會議提請審議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成員或受其委托的常委會機構負責人報告。
          常委會執法檢查組提請審議的執法檢查報告,由執法檢查組組長或受其委托的副組長報告。
          專門委員會、常委會機構提請審議的報告,由其負責人報告。
           人事任免案由提請單位負責人報告。
          十、會議的舉行
          20、通過議程草案。主任會議提出的常委會會議議程、日程草案,在開幕式時由工作人員宣讀,會議主持人征求常委會組成人員意見,如無意見,即通過。
          21、按照會議議程由報告人作法規案草案、議案、專項工作報告、人事任免案報告或說明等。
          常委會會議可以安排書面審議有關議題。

          22、法規案的說明和報告。初審的法規案由提出機關或相關部門、單位作說明,相關專門委員會提出審議意見。二審或二審以上的法規案由法制委員會提出法規案修改稿并作審議結果報告。提請表決的法規案,由法制委員會作修改情況的說明。

          23、分組審議。常委會會議審議法規案、議案和專項工作報告,一般采取分組會議審議的形式進行。分組會議中,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真討論發言,并填寫《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發言登記卡》。有關部門和單位的負責人應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記錄人員做好發言記錄,負責收集《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發言登記卡》。
          24、專題詢問。專題詢問按《安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專題詢問辦法》組織實施。

          25、供職報告。擬任市政府副市長、市政府秘書長及組成部門局長(主任)、市監察委員會副主任、監察委委員、市中級法院副院長、市檢察院副檢察長、市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辦公室、法規室、研究室主任等擬任人選應到會作供職報告。

          26、表決的方式。表決一般采用按表決器方式進行。若表決器不能正常使用,可改用投票方式或舉手表決方式進行。表決票數及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以應到常委會組成人員過半數贊成為通過。
          27、頒發任命書。人事任免事項表決通過后,由常委會主任頒發任命書。其他人員的任命書,由常委會人選工委會后頒發。
          28、憲法宣誓。常委會會議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公開進行憲法宣誓。
          十一、表決結果的公布、報批、上報、備案
          29、公布事項。常委會會議通過的法規案和關于人大代表的選舉、補選、辭職、罷免等,以市人大常委會公告公布;常委會會議通過的決議、決定、代表資格審查報告、任免名單,以常委會名義公布。
          30、報批事項。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的法規案,依法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批準。
          31、上報事項。常委會會議接受省人大代表辭職或罷免省人大代表職務的決定,以常委會文件報省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
          32、備案事項。有關重要人事事項、代表資格變動情況,依法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備案。  

          十二、審議意見的辦理

          33、常委會會議對專項工作報告的審議意見,需要以審議意見書的形式交“一府一委兩院”及有關部門、單位辦理的,由常委會相關機構在會議結束后的5個工作日內,草擬審議意見書,按有關規定審簽,印發至“一府一委兩院”及有關部門、單位。

          “一府一委兩院”及有關部門、單位應當按要求在規定的期限內書面報告辦理情況,辦理情況印發下次常委會會議。
           十三、會議的其他組織工作
           34、會場布置。常委會全體會議會場一般設在常委會機關。會場內設主席臺,主席臺背景墻正中懸掛國徽。
          常委會組成人員座席設表決器和發言話筒。表決器有報到、表決功能。會場設有顯示屏,實時顯示會議進行情況。
          在會議舉行1日前,常委會辦公室應完成會議議程錄入、表決系統及話筒測試、席卡擺放、會議材料分發等工作。
          35、舉辦專題講座。根據常委會年度專題講座計劃,每次常委會會議為常委會組成人員、列席人員和機關干部組織專題講座,由法制委員會、辦公室和相關工作機構負責落實。
          36、宣傳報道。會議舉行兩日前,常委會辦公室負責落實有關新聞單位和記者,組織會議報道,明確報道重點和報道要求。常委會會議的新聞稿,由辦公室分管負責人審定,重要的新聞稿報請秘書長或常委會領導審定。

          十四、整理歸檔文件材料

          37、常委會辦公室應在會議結束后20日內,將本次會議的文件材料、選舉票、公告、錄音、圖片、視頻等,按檔案管理規定及時整理歸檔。 
          38、本規程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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