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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公告

          關于《安慶市無廢城市建設條例(草案修改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4-07-11     閱讀次數:

            安慶市第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對《安慶市無廢城市建設條例(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會后,市人大常委會立法工作機構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意見,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修改,形成了條例(草案修改稿)。為進一步提高立法質量,現將《安慶市無廢城市建設條例(草案修改稿)》公布,廣泛征求社會各界人士的意見、建議。如有修改意見和建議,請于2024年8月10日前通過信函、電話或電子郵件等方式反饋至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

            郵箱:aqrdfgw@126.com

            電話:0556-5346273

            通訊地址:安慶市菱湖北路30號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

          安慶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2024年7月11日

            

          安慶市無廢城市建設條例

            (草案修改稿)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預防和源頭減量

            第三章  管理和循環利用

            第四章  保障監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了推進無廢城市建設,推動固體廢物資源化循環利用和減污降碳協同增效,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建設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美麗安慶,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無廢城市建設活動,旨在推動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醫療廢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農業固體廢物以及其他固體廢物源頭減量化、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置。

            第三條【基本原則】無廢城市建設工作堅持黨政主導、多元共治、依法治理、協同推進的原則。

            第四條【共同責任】無廢城市建設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積極參與、支持無廢城市建設,踐行公民生態環境行為規范,共同推動形成簡約適度、綠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行業協會、志愿服務組織和其他組織依法參與無廢城市建設。

            支持各類市場主體在固體廢物回收、利用、處置等方面加大投入,助力無廢城市建設。

            第五條【政府職責】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包括安慶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和安慶高新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下同)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無廢城市建設,應當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工作機制,統籌協調和督促指導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無廢城市建設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做好本轄區內無廢城市建設相關工作。

            第六條【部門職責】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協調推進無廢城市建設工作,建立跨部門、跨領域的固體廢物協同治理機制。

            生態環境部門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牽頭做好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管理方面的無廢城市建設工作。

            城市管理部門負責牽頭做好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管理方面的無廢城市建設工作。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牽頭做好農業固體廢物管理方面的無廢城市建設工作。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牽頭做好醫療廢物管理方面的無廢城市建設工作。

            發展改革、教育體育、科技、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商務、文化和旅游、市場監管、市直機關事務管理、郵政管理、供銷社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無廢城市建設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規劃引領和方案編制】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無廢城市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其他有關部門編制的相關規劃也應包括無廢城市建設內容。

            市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規劃要求,編制本行政區域無廢城市建設實施方案,明確主要目標、指標體系、重點任務、進度安排和保障措施等內容,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無廢城市建設實施方案,結合本地本行業實際,加強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第二章 預防和源頭減量

            第八條【總體要求】在生產、流通、消費等環節全面推進資源節約集約利用,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采取措施,預防和減少固體廢物產生,實現固體廢物源頭減量。

            第九條【綠色低碳轉型】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快推進石油化工、機械制造、紡織服裝等傳統產業轉型升級,發展循環經濟、節能環保產業,構建綠色低碳循環經濟體系。

            第十條【園區循環化改造】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持續推動省級以上產業園區循環化改造,優化園區空間布局和產業結構,合理延伸園區產業鏈,促進園區資源能源高效、循環利用和固體廢物源頭減量。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生態環境等部門應當加強對省級以上產業園區循環化改造的指導和監督。

            第十一條【企業減廢】 鼓勵生產者開展產品綠色設計,優先選用方便回收、可循環利用的材料,提高產品的可重復使用性、可升級性、可修復性和耐用性,從源頭減少固體廢物產生量。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依法實施清潔生產審核,鼓勵非強制性清潔生產企業自愿實施清潔生產審核。

            支持石油化工、醫藥等危險廢物產生量大的企業研發、推廣減少工業危險廢物產生量的生產工藝和技術設備,促進從源頭減少危險廢物產生量。

            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生態環境等部門,加強對企業清潔生產的指導和支持。

            第十二條【綠色礦山】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支持礦山開采企業通過井下充填回填等技術從源頭減少尾礦產生,大力推進綠色勘查和綠色開采,有序推進綠色礦山建設。

            第十三條【建筑減廢】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有序推進綠色建筑和裝配式建筑發展。

            鼓勵建設、施工等單位在項目設計、施工、材料選用等環節,優先選用先進工藝設備和工程措施,推動建筑垃圾減量化。

            鼓勵在施工過程中推行臨時設施和永久性設施的結合利用、臨時設施和周轉材料的重復利用以及施工現場建筑垃圾再利用,減少建筑垃圾的排放。

            第十四條【生態農業】 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推動生態循環農業發展,探索構建一二三產業融合、種植養殖結合的發展模式。

            鼓勵和支持農業生產者開展農業清潔生產,采用節肥、節藥等先進技術,使用高強度、長耐候期的生物降解膜,從源頭上減少化肥農藥包裝廢棄物、廢舊農膜等農業固體廢物的產生量。

            第十五條【綠色采購】 鼓勵單位和個人充分考慮資源節約、環境保護、循環利用等因素,優先購買和使用節能節水節材產品、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產品和可重復使用產品。

            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應當帶頭開展綠色采購。

            鼓勵企業采購綠色低碳產品。

            第十六條【綠色消費】倡導合理消費,反對奢侈浪費,開展“光盤行動”,倡導餐飲服務提供者采取主動提醒消費者適量點餐取餐、提供“小份菜”和剩余食品打包服務等措施,防止餐飲浪費。

            依法禁止、限制生產、銷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引導公眾減少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推廣應用可循環、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產品。

            第十七條【綠色包裝】 生產經營者應當遵守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的強制性標準,避免過度包裝。市場監管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過度包裝的監督管理。

            電子商務、快遞、外賣等行業應當優先采用可重復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裝物,減少包裝物使用,并積極回收利用包裝物。商務、郵政管理等部門應當加強監督管理。

            鼓勵和引導消費者使用綠色、減量包裝。

            第三章  管理和循環利用

            第十八條【總體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采取措施,防止和減少固體廢物對環境的污染,促進固體廢物的循環利用,降低固體廢物的危害性。

            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傾倒、填埋、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

            第十九條【體系建設和循環產業】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動建立全品類、全鏈條、可追溯的固體廢物分類回收體系,合理布局和建設固體廢物集中收集、貯存場所和設施,保障與本地產廢規模相適應的固體廢物循環利用和安全處置能力,推進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就近就地處理,推動固體廢物近零填埋。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循環產業發展,合理布局循環利用產業園區,培育和引進相關企業,引導社會資本按照規定參與固體廢物分類收集、利用、處置體系建設。

            第二十條【一般工業固廢管理和利用處置】產生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全過程的污染環境防治責任制度,依法落實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責任。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生態環境等部門,組織開展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評價,推動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

            支持產生粉煤灰、爐渣、脫硫石膏、尾礦、市政污泥等固體廢物的企業拓寬循環利用途徑,鼓勵符合相關規定的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用于生態環境修復,鼓勵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協同處置一般工業固體廢物。

            第二十一條【危險廢物管理】 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規范危險廢物管理,嚴格落實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等要求,確保危險廢物得到妥善收集和安全處置。

            鼓勵化工園區等危險廢物產生量大的產業園區建設集中收集、貯存設施、場所,為園區和周邊小微企業、科研機構、實驗室、學校等危險廢物產生量小的企業事業單位提供服務。

            工業危險廢物的貯存期限不得超過一年。確需延長期限的,產生工業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在期滿前三十日內報請所在縣(區)生態環境部門批準,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一年;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工業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在期滿前三十日內報請頒發許可證的生態環境部門批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轉移危險廢物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運行危險廢物電子或者紙質轉移聯單。運輸過程中應當采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禁止混合運輸性質不相容而未經安全性處置的危險廢物。

            第二十二條【危險廢物利用和鑒別】 在環境風險可控的前提下,鼓勵企業開展產生量大或回收利用經濟價值高的特定類別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加強“點對點”定向利用的指導和全過程追溯監管。

            鼓勵實施催化劑提取加工、廢鹽綜合利用、飛灰利用、廢活性炭再生等項目。

            危險廢物鑒別單位應當依據國家規定的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開展危險廢物鑒別。

            第二十三條【醫療廢物處置和醫療可回收物回收】 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建立健全醫療廢物應急處置體系,將危險廢物焚燒設施、生活垃圾焚燒設施等納入應急處置資源,確保重大疫情發生期間醫療廢物能夠安全及時處置。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醫療廢物分類目錄對其產生的醫療廢物分類收集、貯存,推動醫療衛生機構可回收物應收盡收、循環利用。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配備收集、轉運設施和車輛,至少每兩天到醫療衛生機構收集、運送一次醫療廢物,并負責醫療廢物的貯存、處置。

            衛生健康、生態環境、城市管理、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協同配合,依法履行醫療廢物處置和醫療可回收物回收利用監管職責。

            第二十四條【生活垃圾管理】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體系,統籌規劃生活垃圾分類相關場所、設施布局,提升垃圾中轉站建設和管理水平,健全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和激勵機制,實現城市建成區生活垃圾分類有效覆蓋,鞏固原生生活垃圾零填埋成果。

            餐飲服務、單位食堂等廚余垃圾產生單位應當委托具備資質條件的生活垃圾處理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理,鼓勵有條件的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商業綜合體、餐飲服務聚集區等建設符合規定要求的廚余垃圾處理設施。

            探索建立符合農村實際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模式,完善農村生活垃圾收運處置體系,鼓勵采用簡便易行的資源化利用方式,推進農村生活垃圾資源化利用。

            第二十五條【建筑垃圾管理】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包括源頭減量、分類處理、消納設施和場所布局及建設等在內的建筑垃圾污染環境防治工作規劃,城市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工程施工單位應當編制建筑垃圾處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報城市管理部門備案。對于工程施工過程產生的建筑垃圾等固體廢物,應當及時清運并按規定進行利用或者處置。

            居民因裝飾、建造、維修等產生的零星建筑垃圾,應當按照物業管理單位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指定的地點統一堆放,物業管理單位和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統籌設置堆放點。

            建筑垃圾應當由具備建筑垃圾運輸經營許可證的單位采用密閉式工具運輸。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建筑垃圾消納場所或非法傾倒建筑垃圾。

            第二十六條【農業固廢回收利用】 農業農村部門應當統籌構建秸稈收儲體系,培育、引進秸稈肥料化、飼料化、基料化、原料化、能源化利用龍頭企業,促進秸稈綜合利用。

            產生秸稈、廢棄農用薄膜、化肥農藥包裝廢棄物等農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回收利用和其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

            優化畜禽養殖空間布局,配備與設計生產能力、糞污處理利用方式相匹配的處理設施設備,鼓勵畜禽養殖糞污就地就近利用,提升畜禽養殖糞污資源化利用水平。

            第二十七條【再生資源】 發展改革、商務、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統籌廢舊塑料、廢紙、廢舊金屬、廢玻璃、廢舊紡織品、廢舊橡膠輪胎、廢舊動力電池、廢舊光伏太陽能電池板、廢舊家電、廢舊電子產品、報廢機動車、廢舊農機具等再生資源分類收集、中轉貯存場所、設施和循環利用企業建設,保障合理用地需求,推動生活垃圾分類網點與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兩網融合”。

            推動大規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促進再生資源回收循環利用。

            實施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電器電子、鉛蓄電池、車用動力電池等產品的生產者應當按照規定以自建或者委托等方式建立與產品銷售量相匹配的廢舊產品回收體系,并向社會公開,實現有效回收和利用。

            第四章 保障監督

            第二十八條【政策支持】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大對無廢城市建設的支持力度,強化規劃、土地、人才等政策措施,結合財力統籌安排無廢城市建設資金,支持循環利用,鼓勵金融機構加大信貸投放,加強科技支撐,優先保障用地需求,健全多元化、多層次、多渠道的無廢城市建設保障體系。

            第二十九條【宣傳教育】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新聞媒體應當加強無廢城市建設的宣傳教育和科學普及,塑造全民共建無廢城市的良好局面。

            第三十條【無廢細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工廠、園區、鄉村、學校、醫院、工地、場館、小區、城市公園、商場、飯店、機關、礦山等社會組成單元,開展“無廢細胞”建設活動,培育無廢城市建設的典型,發揮示范引領作用。

            第三十一條【考核評估和表揚獎勵】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無廢城市建設目標責任制和激勵引導機制,將無廢城市建設目標完成情況納入相關考核評價內容,對在無廢城市建設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和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揚、獎勵。

            市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無廢城市建設工作開展成效評估。

            第三十二條【固體廢物監管排查】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以長江安慶段、江淮運河安慶段、生態保護紅線區域、永久基本農田集中區域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為重點,加強對固體廢物非法轉移、傾倒、填埋、處置的排查整治和聯防聯控,依法打擊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三十三條【損害賠償】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市人民政府作為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權利人,可以指定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水利、林業、城市管理等負有生態環境保護職責的部門或機構負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具體工作。

            市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可按管理權限要求所屬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或機構承辦本行政區域內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調查、委托鑒定評估、籌備磋商會議、送達磋商告知書、參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參與環境修復及驗收評估等工作。

            第三十四條【檢察監督和公益訴訟】檢察機關依法對涉及固體廢物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等工作實施監督。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檢察機關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訴訟。

            鼓勵和支持符合法律規定的社會組織依法提起生態環境公益訴訟。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違法處罰】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危險廢物貯存】 產生、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工業危險廢物的單位超期貯存工業危險廢物的,由生態環境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生態環境部門組織代為處置,處置費用由超期貯存工業危險廢物的單位承擔;拒不承擔代為處置費用的,處代為處置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危險廢物鑒別】 危險廢物鑒別單位提供虛假危險廢物鑒別報告,或者出具的危險廢物鑒別報告存在重大失實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將危險廢物鑒別單位記入社會誠信檔案,并向社會公布;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其主要負責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負有責任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還應當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其他責任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推動落實】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據本條例和有關規定,根據實際需要出臺具體的落實措施,推動無廢城市建設工作在本地區、本行業、本領域的落實。

            第三十九條【術語含義】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無廢城市,是指以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新發展理念為引領,統籌城市發展與固體廢物管理,通過推動形成綠色發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持續推進固體廢物源頭減量和資源化利用,最大限度減少填埋量,將固體廢物環境影響降至最低的城市發展模式。

            (二)“無廢細胞”,是指在固體廢物源頭減量、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置等方面表現突出社會生產生活各類社會組成單元,是踐行無廢城市建設理念,促進形成資源節約集約利用、環境友好生產方式和簡約適度、綠色低碳生活方式的重要載體。

            (三)一般工業固體廢物,是指企業在工業生產過程中產生且不屬于危險廢物的工業固體廢物。

            第四十條【施行日期】本條例自2025年3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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