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20日安慶市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為進一步促進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健全完善行政爭議多元化解機制,深化訴源治理,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作出如下決定:
一、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六尺巷工作法”,切實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從源頭上預防、化解行政爭議,促進法治政府建設,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
二、堅持黨的領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行政爭議源頭化解、協同化解、實質化解和整體化解,堅持公平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三、構建銜接順暢、協調有序的多元化行政糾紛解決體系,加強行政與司法的良性互動,提升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水平,實現案結事了政通人和,為推進法治安慶建設提供堅實保障。
四、各級行政機關應當加強法治學習教育,注重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開展工作。全面實行政府權責清單制度。完善重大行政決策出臺機制,嚴格落實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等法定程序。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全面落實行政執法公示、執法全過程記錄、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等制度。健全政府守信踐諾工作機制,規范行政協議簽訂、審核、履行、變更、解除等程序。
行政機關應當加強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重點領域訴源治理,落實日常監管和執法巡查,從源頭上預防和化解違法風險;加強行政調解工作,充分發揮法律顧問、公職律師等作用,推進行政調解與人民調解、司法調解有效銜接,及時有效化解矛盾糾紛。
五、行政復議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強化行政爭議風險研判預測,加強同行政爭議易發多發重點領域行政機關的溝通,發現行政執法存在共性問題的,及時提醒、督促,充分運用行政復議意見書、司法建議、檢察建議等方式推動行政機關從源頭上改進和完善。
行政機關應當認真研究行政復議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行政復議意見書、司法建議、檢察建議等,及時予以反饋落實,切實解決行政執法中存在的問題。
六、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會同同級人民法院等,依托一站式社會矛盾糾紛調處化解機構,建立行政爭議化解中心,組織調解,實現行政調解、行政裁決、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有機銜接、相互協調,形成化解行政爭議的合力。
七、充分發揮行政復議化解行政爭議主渠道作用,推動行政復議更加便民,不斷提升行政復議的效率。建立行政復議先行處理引導機制,在訴訟前引導當事人先行提起行政復議。強化行政復議的監督和糾錯功能,充分調動和發揮行政復議在調解、和解方面的能力優勢,不斷提升行政復議的公信力。
八、行政復議機關、人民法院在收到行政復議申請、起訴狀后,應當加強釋明指導,將調解、和解貫穿案件辦理全過程。
建立行政機關先行化解機制。對于依法可以調解的行政爭議,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在立案前由行政機關先行自行化解,也可以由行政復議機關、人民法院組織調解或者移送依法設立的調解組織先行調解。必要時,人民檢察院可以共同參與。
行政復議機關、人民法院根據實質化解行政爭議的需要,對涉爭議行政機關、調解組織給予必要的指導、協調。
九、鼓勵、引導行政機關依法自我糾錯。行政機關自行發現或者行政復議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在案件審理中告知行政行為確有違法、明顯不當的,行政機關應當有錯必糾、自我糾正。
充分發揮行政執法監督的內部層級監督作用,完善行政執法行為規范,開展行政執法常態化監督,抓好行政執法專項監督,實現對行政執法工作的全方位、全流程、常態化、長效化監督。
十、行政機關應當夯實行政爭議化解主體責任,積極履行行政應訴職責,強化舉證責任,規范應訴行為。提高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出庭應訴率,做到出庭又“出聲”,積極參與爭議實質化解。
十一、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發揮各自職能優勢,加強協作配合,通過召開聯席會議、工作會商、同堂培訓、信息共享、聯合化解等方式,促進行政執法、行政執法監督、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行政檢察工作的有效銜接,共同推進行政爭議實質化解。
十二、行政機關、行政復議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要認真落實普法責任,通過典型案例發布、庭審公開觀摩、法治專題講座等形式加強宣傳引導。各級各類普法主體、各類新聞媒體要加大對行政法律知識的宣傳力度,增進全社會的理解和認同,共同推進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工作。
十三、健全法治政府建設考核評價體系??茖W合理設置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相關評價指標,強化指標引領,發揮導向作用。
建立健全擔當作為的激勵和保護機制,積極開展容錯糾錯工作,鼓勵行政機關主動擔責、及時糾錯、實質化解爭議。
十四、各級人大常委會通過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開展執法檢查、觀摩案件調解和庭審以及組織代表視察等多種形式,加強對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工作的監督和支持。對人大常委會監督事項,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有關單位應當依法辦理,并及時報告結果。
本決定自通過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