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22日安慶市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為深入學習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和消防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深刻汲取全國部分地區重特大火災事故教訓,緊盯重點領域消防安全,全力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安徽省消防條例》《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現結合我市實際,就加強全市重點領域消防安全工作作出如下決定:
一、本決定所稱重點領域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大型商業綜合體、高層公共建筑、危化品企業、電動自行車、租賃廠房倉庫(大型倉儲企業、物流園區)、醫療機構、養老機構、學校、居民住宅小區、合用場所、“九小”場所等火災風險較高的領域。
二、重點領域消防安全工作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落實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
三、涉及重點領域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是消防安全責任主體,應當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明確消防安全責任人和管理人,實行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定期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應急演練和培訓,提升單位自主防范火災風險的能力。規范動火作業管理,禁止在營業期間進行明火作業,其他時段需要嚴格動火作業審批,落實現場監護人和各項消防安全措施,動火作業結束后應及時清理現場。對因履職不力、失職、瀆職造成重點領域發生火災事故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和個人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四、大型商業綜合體的產權單位、使用單位是消防安全責任主體,對消防安全工作負責。
大型商業綜合體應當設齊設全符合規定形式的安全出口、疏散樓梯、疏散走道等安全疏散設施,確保營業使用時間處于暢通狀態;舉辦展覽、展銷、演出等活動時,應當根據場所的疏散能力采取防止超員的措施控制人數;在制作戶外廣告牌、外裝飾時不得采用易燃可燃材料,在內部裝修施工時不得擅自改變防火分隔和消防設施,不得降低建筑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
五、高層公共建筑的業主、使用人是消防安全責任主體,對消防安全工作負責。高層公共建筑的業主、使用人、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統一管理人應當明確專人擔任消防安全管理人。
高層公共建筑應當每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整棟建筑的消防安全評估;禁止占用高層公共建筑的電纜井、管道井,或者在電纜井、管道井等豎向管井堆放雜物;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指示避難層(間)位置的標識,禁止占用避難層(間)和避難走道,禁止鎖閉避難層(間)和避難走道出入口。
六、危化品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實際控制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消防安全工作負責。
市、縣兩級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對危化品企業開展督查檢查,督促其加強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化工園區應當完善消防安全自主管控機制,組建專職消防隊伍和工藝處置隊伍,開展消防安全風險評估;危化品企業應當加強化工全過程安全管理,深化安全風險排查和隱患整治,系統提升生產裝置和消防設施安全水平。
七、電動自行車的所有人、使用人應當規范安全使用電動自行車。相關行業部門應當嚴格履行電動自行車生產、銷售、改裝、行駛、停放、充電、回收等環節全鏈條的安全監管責任。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和住宅小區需按照規定建設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場所和充電設施,落實防火分隔和排煙措施;老舊住宅小區改造和新建住宅小區應把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場所、充電設施一并納入建設,逐步建立電動自行車登記信息和“一車一池一充一碼”識別代碼信息共享機制;禁止在建筑物公共門廳、樓梯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條件的架空層停放電動自行車和充電,禁止攜帶電動自行車或者蓄電池進入載人電梯;鼓勵有條件的住宅小區、單位安裝智能化電梯阻擋系統和智能充換電柜;電動汽車的集中停放場所和充電設施建設須嚴格對照國家相關標準和技術規范實施。
八、租賃廠房、倉庫的出租人、承租人是消防安全責任主體,對消防安全工作負責。出租人、承租人是單位的,其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租賃廠房、倉庫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同一廠房、倉庫有兩個及以上出租人、承租人使用的,應當明確各方消防安全責任。大型倉儲企業、物流園區應當確定統一的管理服務企業或團隊負責本經營區域內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廠房和倉庫出租的,承租人不得擅自改變廠房和倉庫布局、廠房生產的火災危險性類別、倉庫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類別以及核定的最大儲存量,確需要改變的,應當書面征得出租人同意,如需審批的,應當依法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大型倉儲企業、物流園區應當根據物品的火災危險性類別和理化性質確定合理的存儲位置和范圍,分揀、加工、包裝等作業區域應當采用符合規定的防火分隔措施,不得減少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數量和寬度,不得破壞原有的防火分區。
九、公立醫療機構的黨政主要負責人,其它醫療機構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是本單位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對消防安全工作負責。
醫療機構應當制定針對性強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每半年至少演練一次;嚴禁采用夾芯材料燃燒性能低于A級的彩鋼板作為建筑材料;嚴禁違反酒精等易燃易爆危險品的使用管理規范,嚴禁違規儲存、使用危險品;在病房樓等人員密集場所嚴禁使用液化石油氣和天然氣以及私拉亂接電氣線路、超負荷用電,嚴禁使用非醫療需要的電爐、熱得快等大功率電器。
十、公立養老機構的黨政主要負責人,其它養老機構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是本單位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對消防安全工作負責。
養老機構應設置在合法建筑內,不應設置在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廠房和倉庫、大型商場市場等建筑內;應當嚴格消防安全日常管理,制定實操性強的應急預案,在明顯位置設置安全疏散指示圖,配備輪椅、擔架、呼救器、過濾式自救呼吸器等安全疏散輔助器材,針對失能失智老年人,應當明確專門的疏散預案和安置措施。
十一、公立學校的黨政主要負責人,其他學校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是本單位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對消防安全工作負責。
學校應當加強食堂燃氣安全管理,使用符合國家技術標準要求的燃氣燃燒器具和氣瓶,不得違規使用醇基燃料;嚴禁在教學樓、圖書館、食堂、集體宿舍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學生宿舍在夜間應當通過人防、技防手段加強人員管控,不得鎖閉安全出口,男女生混用或其他特殊使用的宿舍樓,應當設置分隔設施和門禁系統并保證緊急情況下能夠立即開啟。
十二、住宅小區物業服務企業、實際管理人應當落實消防安全巡查和消防控制室值班值守制度,負責共用消防設施的日常維護保養,確保其功能有效。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做好住宅小區共用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工作;未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由屬地鄉鎮(街道)協調物業產權人、使用人實施共用消防設施、設備的建設和維護管理;鼓勵居民家中配備滅火器、滅火毯、過濾式自救呼吸器、手電筒等簡易滅火和逃生工具。
十三、合用場所的產權人、使用人是合用場所消防安全責任主體,對消防安全工作負責。有兩個及以上單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建筑物,產權人、使用人應當共同確定或者委托消防安全管理人,對消防安全實施統一管理。
鼓勵在合用場所推廣安裝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和簡易噴淋裝置;不得使用易燃可燃夾芯彩鋼板或易燃材料搭建,不得使用大量可燃裝修裝飾材料,不得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不得違章用火、用電、用油、用燃氣以及私拉亂接電氣線路;外窗或陽臺不應設置阻礙人員逃生疏散或滅火救援的金屬柵欄,當必須設置時,需符合消防安全條件并能從內部易于開啟;住宿部位與其他區域,應進行防火分隔,不符合消防安全條件違規住人的,由屬地鄉鎮(街道)督促其限期搬離。
十四、“九小”場所的業主、使用人是消防安全責任主體,對消防安全工作負責。
“九小”場所應加強燃氣安全管理,使用符合國家技術標準要求的燃氣燃燒器具和氣瓶;國家標準對消防設施、器材未作明確要求的小型場所,鼓勵安裝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和簡易噴淋裝置;“九小”場所業主、使用人應主動開展消防安全檢查,保證疏散通道暢通、消防設施器材完好。
十五、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評價體系,落實消防工作協調機制,健全完善執法協作機制,加快建設“能監測、會預警”的智慧消防信息系統。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安慶經開區、高新區管委會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加強多種形式消防隊伍建設,強化重點領域消防安全工作力量,鼓勵經濟條件允許、人口集中、火災防控壓力較大的鄉鎮提級建隊。各地可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和鄉鎮(街道)的實際需求及承接能力確定消防執法賦權承接事項。
十六、突出圍繞重點領域消防安全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方針,全面落實普法責任制,經常性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識。
涉及重點領域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加強本行業消防安全知識宣傳教育。教育、人社、有關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將消防知識納入教育、教學、培訓的內容。新聞傳媒中心等有關單位,應當有針對性地面向社會進行消防宣傳教育,對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鼓勵和支持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組織、志愿者等開展消防安全法律法規的宣傳活動。全市廣大群眾應當主動學習消防安全常識,提高防火、滅火和逃生自救能力。
十七、市、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采取執法檢查、聽取專項報告、開展視察調研等方式,加強對消防法律法規和本決定執行情況的監督。各級人大代表應當帶頭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和本決定,以身作則、率先垂范,推動重點領域消防安全工作的各項措施有效執行。
十八、本決定所稱重點領域以外的我市其他單位和場所,應當參照本決定履行消防安全責任,強化風險防控,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十九、本決定有關術語的含義:商業綜合體是指集購物、住宿、餐飲、娛樂、展覽、交通樞紐等兩種或兩種以上功能于一體的單體建筑和通過地下連片車庫、地下連片商業空間、下沉式廣場、連廊等方式連接的多棟商業建筑組合體。大型商業綜合體是指已建成并投入使用且建筑面積不小于5萬平方米的商業綜合體。“九小”場所是指小型學校幼兒園、小型醫療機構、小商店、小餐飲、小旅店、小歌舞娛樂、小網吧、小美容洗浴、小生產加工企業等場所。合用場所是指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合用的場所。
二十、本決定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