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31日安慶市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為進一步監督和支持全市檢察機關檢察建議工作,提升檢察建議工作質效,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就加強和規范全市檢察建議工作作出如下決定:
一、檢察建議是檢察機關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參與社會治理,維護司法公正,促進依法行政,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保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維護個人和組織合法權益,保障法律統一正確實施的重要方式。
二、檢察機關可以直接向所辦理案件的涉案單位、本級有關主管機關以及其他有關單位提出檢察建議。
檢察建議包括再審檢察建議、糾正違法檢察建議、公益訴訟檢察建議、社會治理檢察建議以及其他檢察建議。
三、檢察機關提出檢察建議,應當立足檢察職能,結合司法辦案,堅持嚴格依法、準確及時、必要審慎、注重實效的原則。
四、檢察機關制發檢察建議前,應當依法調查核實。檢察機關依法調閱被監督單位的卷宗材料或者其他文件,詢問當事人、案外人或者其他有關人員,收集證據材料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配合。
五、檢察機關應當實行檢察建議案件化辦理,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嚴格檢察建議適用范圍和適用情形,加強對必要性、合法性、規范性、說理性的審核把關,提高檢察建議質量。
六、檢察建議書應當以檢察機關的名義送達有關單位。送達檢察建議書,可以書面送達,也可以現場宣告送達。
七、涉及事項社會影響大、群眾關注度高、違法情形具有典型性、所涉問題應當引起有關部門重視的檢察建議書,可以抄送同級黨委、人大、政府、紀檢監察機關或者被建議單位的上級機關、行政主管部門以及行業自律組織等。
八、檢察機關應當加強與被建議單位的聯系溝通,檢察建議制發過程中,可以聽取被建議單位的意見;檢察建議制發后,應當積極督促和支持被建議單位落實檢察建議。
九、被建議單位應當自收到檢察建議書之日起兩個月以內作出處理,并書面回復檢察機關。因情況緊急需要被建議單位盡快處理的,檢察機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相應的回復期限。
因客觀原因未在規定期限內落實檢察建議的,被建議單位應當向檢察機關說明情況,申請延期。
十、被建議單位對檢察建議有不同意見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書面說明情況或者提出異議,由檢察機關復核。
十一、被建議單位在規定時限內不回復或無正當理由不采納檢察建議,經檢察機關催辦而拒不回復、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檢察機關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推動落實:
(一)將相關情況報告上級檢察機關,通報被建議單位的上級機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行業自律組織等;
(二)報告同級黨委、人大,通報同級政府、監察機關;
(三)符合提起公益訴訟條件的,依法提起公益訴訟。
對于被建議單位不落實檢察建議,導致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出現重大損失,相關人員涉嫌失職瀆職等違紀違法的,按規定移交紀檢監察機關處理。
十二、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相關部門、單位落實檢察建議情況納入法治政府建設考核。檢察機關應當將被建議單位落實檢察建議情況提供給同級黨委綜合考核工作機構,作為綜合考核重要依據。
十三、建立人大代表建議與檢察建議雙向銜接轉化機制。對于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代表建議,檢察機關可以依法提出檢察建議;也可以從檢察建議中選擇帶有普遍性、傾向性、典型性的問題,向相關領域人大代表推送,為人大代表提出建議提供參考。
十四、各級人大常委會通過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開展執法檢查以及組織代表視察等形式,加強對檢察建議工作的監督和支持。督促事關經濟社會發展、民生民利等重大問題的檢察建議的整改落實。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