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為增強工作透明度,加強與人民群眾的聯系,廣泛聽取人民群眾和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提高市人大常委會工作質量和效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安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結合市人大常委會工作實踐,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公示的原則。突出市人大常委會的重要工作和重大活動安排,發揚民主,規范程序,依法辦事。
第三條 公示的內容。
(一)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草案)、日程;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執行主席、秘書長、副秘書長名單(草案);
(二)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議程(草案)、日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通過的重要的決定、決議;
(三)市人大常委會組織的或由省、市、縣三級人大上下聯動開展的重要的執法檢查、視察、調研活動及有關事項;
(四)對“一府兩院”、市政府組成部門及其負責人開展的工作評議和述職評議;
(五)有關人事任免;
(六)其他需要公示的事項。
第五條 公示的程序。市人大常委會公示的內容需經市人大常委會會議或主任會議審議通過,經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修改完善,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或主持人大工作的副主任簽批后,交市級新聞媒體公示。
第六條 市人大常委會重要的執法檢查和評議活動的公示,設接待來訪電話或舉報電話,并安排機關工作人員值班。
第七條 公示期間,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對反映的重要情況或有關意見、建議,進行歸納整理,向主任會議作出匯報,主任會議視情作出處理決定。
第八條 公示的時間。原則上只要公示的內容經市人大常委會會議或主任會議審議通過,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或主持常委會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同意后即可公示。重要工作或重大活動的安排的公示,一般在工作開展一個星期前公示為宜。
第九條 本制度經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后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