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事任免
1、縣級干部調配任免,同黨組研究,報市委決定;
2、科級干部調配任免,由秘書長會議研究,報黨組決定;
3、一般干部和工勤人員調配變動,由人事科提出,經辦公室主任會議研究,報秘書長會議決定。
二、任用原則
按國家機關公務員制度,堅持德才兼備的原則,根據干部“四化”、“四有”的條件,任人唯賢的干部路線和競爭激勵機制,從工作實際需要出發,安排和使用人員,不搞因人設事,照顧平衡。
三、凡個人要求內外交流變動工作的,一律由本人提交書面申調報告,然后根據干部管理權限,分別呈有關領導批示,再由人事科與有關組織人事部門聯系辦理。內部調整,根據需要與可能做好調配工作,力爭人盡其才。
四、嚴格把好進人關。在編制許可條件下,并確需進人,無論是干部,還是工人,都必須認真考核,集體研究,報請有關領導批示,做到擇優錄用。
五、根據組織人事部門的規定,及時辦理干部職工離退休手續。
六、合同制工人和臨時工,要按照勞動部門的規定,辦理合同和協議簽訂手續。在工作期間如有不能勝任工作或表現不好,經教育不改的,要中止和解除合同和協議,予以辭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