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會議:
近年來,我市民商事案件呈“井噴”式增長,不僅損害我市經濟發展和投資環境,也給全市法院案件審理和執行工作帶來很大的壓力。為掌握全市法院民商事案件執行情況, 11月2日、3日,市人大常委會分管領導率調研組到市中級人民法院、潛山縣法院就民商事案件執行情況進行調研。分別召開座談會,聽取市中級人民法院,潛山縣、迎江區、大觀區、宜秀區法院民商事案件執行情況的匯報,并與市人大代表、律師和案件當事人代表進行座談。現將調研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全市兩級法院認真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圍繞執行工作規范化、信息化建設,創新執行聯動機制、執行曝光威懾機制、執行救助機制,不斷提高執行工作整體質效。
(一)以執行機制建設為抓手,不斷提高執行實效。一是建立健全“立審執”配合機制。在立案環節,即明示訴訟風險,積極引導當事人依法行使追加訴訟主體、申請財產保全等權利;在審理環節,及時對可能敗訴當事人的財產或訴訟標的物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訴訟保全措施,為執行奠定基礎。二是建立健全執行權科學配置機制。科學界定、分立運行執行裁決權和實施權,實行裁執分離。進一步完善執行案件、執行異議、復議案件的辦案流程,使執行案件從立案到結案的每個環節都受到分權機制的制約。三是建立健全執行監督制約機制。打破執行人一個人負責到底的傳統執行模式,實行重大事項合議制度;強化對執行工作的動態管理,規范查封、凍結、扣押、評估拍賣等重點環節和關鍵節點行為,防止私自收費、截留執行款物等現象的發生。四是建立健全執行聯動機制。加強與檢察、公安、房產、國土、工商、稅務、銀行等單位的聯系、配合,構建執行聯動信用評價和威懾體系,深化聯合懲戒失信被執行人合作,不斷壓縮規避執行的空間。五是窮盡手段。通過曝光“老賴”, 采取強制拘留,移送公安、檢察機關依法追究等措施,做到窮盡財產線索、窮盡執行手段和窮盡執行方法,促使具備執行條件的案件依法及時執行。
(二)以隊伍建設為根本,夯實執行工作基礎。一是提升隊伍司法能力。利用崗前培訓、見習、輪崗交流等方式,開展業務學習,組織執行干警參加兩級法院執行業務培訓,不斷提高執行隊伍的依法執行能力、協調能力、破解執行難題的能力。二是轉變隊伍工作作風。以開展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等思想政治教育為契機,提高執行干警的政治素養,端正司法理念,切實轉變工作作風,努力做到依法、規范、文明、高效執行。三是加強隊伍廉政建設。堅持從小事抓起,從細處管起,嚴格辦案程序和辦案紀律,強化執行案件重點環節監督,執行隊伍清廉。
(三)以加大新聞宣傳力度為手段,優化案件執行環境。一是主動借助媒體宣傳執行工作。全市兩級法院根據各階段的執行工作重點,宣傳執行工作舉措,或是選取典型執行案件,在報刊、電臺、電視臺等新聞媒體上進行宣傳,或利用圖文并茂的展板、發放宣傳資料、解答群眾提問等方式方法,形成強大的反規避執行的輿論氛圍,對被執行人起到有效的震懾作用。二是積極利用媒體開展執行工作。全市法院對拒不履行法院判決的被執行人,在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上分期分批予以曝光,召開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及民間借貸案件執行的新聞發布會,引導執行輿論工作導向,取得了較好的效果。
二、存在的問題
我市法院民商事案件執行工作面臨困難和問題,主要表現在:
(一)執行難題有待破解。在被執行人難找、無財產可供執行、可供執行財產難查等傳統問題尚未根本解決的同時,不動產評估時間長、成本高、拍賣成交率低等因素導致的資產變現難問題以及民間借貸、房地產買賣等群體性糾紛引發的新執行難題日益增多,案件執結率與到位率不高。
(二)執行環境有待改善。執行聯動機制作用還沒有完全發揮應有作用,部分執行聯動單位積極性有待提高,“聯而不動、動而不暢”的問題依然存在。一些負有協助義務的單位、企業、個人不協助、消極協助,甚至人為設置障礙、刁難執行的現象時有發生。社會誠信體系建設滯后,財產登記和市場監管制度尚不完善,被執行人失信行為成本不高,惡意逃避債務、規避執行的問題較為突出。
(三)執行信息化水平有待提高。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執行指揮中心建設有待推進。執行網絡查控系統建設和運用水平不高,有的還不能“查”,有的能“查”不能“控”,工商股權登記情況和房產、土地、車輛等不動產的網絡查控能力不足。
(四)執行隊伍建設有待加強。一是執行能力不高。少數干警責任心和擔當意識有待加強,把握大局、統籌執行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的能力有待提高。二是“案多人少”矛盾在法院執行部門顯得尤為突出。全市兩級法院都未能按最高法院要求15%比例標準配備執行干警,執行局領導也未按要求高配;再加上案多,任務重,精神壓力大,一定程度影響執行干警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三、幾點建議
(一)要進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切實提高執行質效。市中級人民法院要發揮統一管理、統一協調的作用,采用提請掛牌督辦和提級執行、指定執行、交叉執行等方式,嚴格規范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的認定標準,排除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的干擾。兩級法院要窮盡一切司法措施和手段,依法加大對被執行人財產的查控和變現力度,用足用活扣押、查封、凍結、劃撥、搜查、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努力提高案件實際執行到位率,最大限度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要進一步優化執行環境,加快完善執行長效機制。加強協作配合,健全執行聯動、懲戒、救助等綜合解決執行難的長效工作機制。法院要加強與執行工作相關單位的聯系協調,檢察、公安、民政、銀行、國土、房產、工商等負有協助執行義務的單位要在協助查控被執行人及其財產、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聯動懲戒、救助特困申請執行人等方面給予法院更大支持。完善財產登記和市場監管措施,防止被執行人隱匿、轉移財產。全面推進社會誠信體系建設,加大對失信被執行人的曝光力度,切實落實限制失信被執行人高消費措施。
(三)要進一步加大投入力度,全面提升執行信息化水平。一方面,要加大推進力度,高標準謀劃和建設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指揮中心。另一方面,要充分利用現有政府、企事業單位信息網絡資源,繼續擴大查控參與單位范圍,有序拓展查控功能,逐步實現對被執行人銀行存款、股權、房產、土地、車輛等財產依法進行網絡查詢、凍結和扣劃。
(四)要進一步加強隊伍建設,穩步提高執行隊伍綜合素質。兩級法院要加強思想政治教育,增強執行人員的大局意識、責任意識和擔當意識。加強紀律作風和反腐倡廉建設,維護執行隊伍公正廉潔的良好形象。創新執行教育培訓體系,加強業務學習和技能培訓,提高執行人員的執法能力和水平。合理配置干警力量,提高執行干警比例,通過購買社會服務等方式,增加司法輔助人員,逐步解決“案多人少”矛盾。要積極營造栓心留人環境,關心和培養執行干警,創造條件地解決執行局領導調配問題,穩定執行干警尤其是基層執行干警隊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