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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工作

          安慶市人大常委會制定地方性法規工作程序規范

          發布時間:2016-06-29     閱讀次數:

           2015723日安慶市第十六屆人大常委會34次主任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規范制定地方性法規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證法規質量,根據立法法、省立法條例,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于我市地方性法規的制定、修改、修訂、廢止和解釋。

          第三條 法制委員會對法規草案進行統一審議。法制工作機構承擔立法工作的規劃、組織、協調、指導、服務等職能,負責統一審議的具體工作,統籌立法工作的全過程。

          第四條 法制工作機構應當在上一年度的第四季度,根據有關方面提出的制定地方性法規的計劃,會同有關部門、相關工作委員會共同研究,擬定立法規劃(屆末)和年度立法計劃草案,并作出相應說明。經主任會議同意后印發常務委員會會議。主任會議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年度立法計劃作出部分調整。

          第五條 列入年度立法計劃的地方性法規案如不能按期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提請單位應當書面向常委會提出延期審議的報告,由常委會相關工作委員會會同法制工作機構共同研究,提出意見,報主任會議研究決定。

          第六條 常委會可以向社會公開征集立法建議項目。

          有關國家機關、團體、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可以向常委會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建議。

          提出地方立法建議項目的,一般應當同時報送立法項目建議書,并附法規建議稿,明確擬送審的時間。

          常委會公開征集的地方立法建議項目的起草或報送,由法制工作機構與相關工作委員會、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門協商后,報主任會議決定。

          第七條 擬提請常委會會議第一次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草案稿,應當于常委會召開30日前,報送常委會辦公室。常委會辦公室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將地方性法規草案稿分送相關工作委員會和法制工作機構。

          第八條 常委會相關工作委員會,對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的法規案,應當提前了解起草的進展和動態,采取多種形式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并就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提出意見,向主任會議報告。

          第九條 常委會會議第一次審議法規草案時,提議案人應當提交法規草案文本、立法依據(或修改對照表),作相應的說明;常委會相關工作委員會作審查意見的報告。

          常委會辦公室應當將法規草案文本、立法依據(或修改對照表)、法規草案的說明以及常委會相關工作委員會審查意見的報告,于常委會會議召開7日前送交常委會組成人員。

          第十條 常委會會議第一次審議結束后,由法制委員會負責組織對法規草案的論證、修改,進行統一審議。同時,法制工作機構應當將法規草案連同說明以及立法依據(或對照表),報送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征求意見。

          第十一條 法制工作機構應當組織召開相關座談會和常委會法律咨詢專家庫成員論證會,聽取對法規草案的意見和建議。論證會應當邀請相關工作委員會參加。法制工作機構應當提前將座談會、論證會的內容、時間、地點及相關材料送交與會人員。

          第十二條 法制工作機構應當將座談會、專家論證會的意見進行匯總、整理,并根據各方面的意見對法規草案進行修改,提出法規草案修改建議稿,并將修改情況向法制委員會報告。

          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門、常委會相關工作委員會以及法規草案提請單位應當積極配合法規的修改工作。

          第十三條 法制委員會對法規草案進行統一審議和修改,提出法規草案修改稿,向主任會議報告,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交常委會會議第二次審議。

          常委會辦公室應當將法規草案修改稿于常委會議召開7日前送交常委會組成人員。

          第十四條 常委會會議第二次審議法規草案時,法制委員會作關于法規草案修改情況和主要問題的匯報,并提出法規草案修改稿,由分組會議進行審議。法制委員會根據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法規草案進行統一審議和修改,提出法規草案表決稿,由主任會議提請常委會全體會議表決。法制委員會在全體會議上作關于法規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第十五條 法規案經常委會會議通過后,法制工作機構應當起草報請批準法規的報告、制定(修改、修訂、廢止、解釋)法規的說明,連同法規文本和立法依據(或修改對照表),經常委會領導審簽后一并報送省人大常委會審批。

          第十六條 法規經省人大常委會批準后15日內,法制工作機構應當起草公告,經常委會領導審簽后,連同法規文本和省人大常委會批準的文件,在新聞媒體(安慶日報、安慶人大網)上全文公布;常委會辦公室應當在常委會公報上全文公布相應文件。常委會公報上刊登的文本為標準文本。

          對于作出修改決定的地方性法規,法制工作機構應當依照修改決定修改法規相應內容后公布。

          法制工作機構應當起草公告備案報告,經常委會領導審簽后,報省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十七條 法規公布后,法制工作機構應當編印法規單行本,內容包括常委會公告、省人大常委會批準的決議、法規文本。文本必須依照常委會公報上的標準文本進行校印。

          第十八條 對于新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常委會應當召開新聞發布會;對于修改、修訂、廢止、作出解釋的法規,一般不再舉行新聞發布會。

          第十九條 本工作程序規范,經主任會議通過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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