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慶市城市管理條例(草案)
本市實施城市化管理區域內的城市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轄區內實施城市化管理的區域向社會公布。
本條例所稱城市管理,是指對市政公用設施、市容環境衛生、園林綠化、公共空間秩序、違法建設、環境保護、交通管理、應急管理等公共事務和秩序進行服務和管理的活動。城市管理執法即是在上述領域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履行行政執法權力的行為。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城市管理目標,建立資金投入和保障機制,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在城市管理活動中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城市管理行為有權進行申辯、投訴。
城市管理應當以縣(市)區人民政府為主,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為基礎。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主要負責人牽頭的城市管理委員會,制定城市管理規范,明確城市管理內容和標準。
城市管理委員會應當根據城市綜合管理目標,制定具體考核方式、方法,定期對城市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并公布結果;建立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城市管理中職責不明確或者涉及多個部門管理等問題。
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市政公用設施運行管理、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園林綠化管護方面的全部工作,與城市管理密切相關、需要納入統一管理的公共空間秩序管理、違法建設治理、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部分工作。
公安、財政、環境保護、工商質監、民政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城市管理相關工作。
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城市管理機構,在其轄區內依法履行城市管理職責,具體職責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明確,報市人民政府同意。
第十一條[重心下移]
市級城市管理部門主要負責城市管理和執法工作的指導、監督、考核,以及跨區域及重大復雜違法違規案件的查處。
市、縣(市)區級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向街道派駐執法機構,派駐機構業務工作接受市轄區城市管理部門的領導,日常管理以所在街道為主。逐步實現城市管理執法工作全覆蓋,并向鄉鎮延伸。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整合形成數字化城市管理平臺,建立城市管理服務熱線,形成綜合性城市管理數據庫,實現多部門公共數據資源共享。
第十三條 [社區和居民自治]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公正、文明執法,著裝和標識應當統一、規范。
第十五條 [智慧城管]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檔案信息化建設,探索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快速處置、非現場執法新模式。
供水、排水、燃氣、電力、通訊等城市基礎設施設備維護管理責任單位應當協助開展城市管理工作。
維護管理責任單位是指通過招標、拍賣等方式取得特許經營資格的單位和其他城市基礎設施設備的經營服務單位。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實行屬地管理。相鄰區域的流動性違法行為,可以實施共同管理,由首先發現的有關部門查處。委托管理區域發生的違法行為由受委托方負責查處。
城市管理部門查處違法行為時,遵守下列規定:
(一)對違法案件作出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前,可以征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意見,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反饋意見;
(二)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對行為人可以補辦有關手續的,應當征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逾期未提出意見的,視為同意行為人補辦有關手續;
(三)需要技術鑒定的,應當提請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專業鑒定機構進行鑒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專業鑒定機構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或者法定的時限內進行技術鑒定,并書面告知;
(四)需要向有關部門和單位查詢、復印相關資料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提供。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日常管理中,發現屬于其他部門職責范圍內的違法行為,應當及時移送,并附下列材料:
(一)移送書;
(二)處罰建議及相關依據、理由;
(三)現場檢查、詢問筆錄等調查取證材料;
(四)技術鑒定意見;
(五)其他相關資料。
應當移送有權處理部門或者執法機關處理的案件而不及時移送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責令限期改正,并追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在違法行為的場所實施現場調查,并制作調查筆錄;
(二)以勘驗、拍照、錄音、錄像等方式進行現場取證;
(三)詢問當事人、證人,查閱、調取、復印與違法行為有關的文件資料;
(四)查封、扣押與違法行為有關的場所、工具和其他物品;
(五)法律、法規規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詢問(調查)筆錄應當由行政執法人員、當事人、證人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簽名、蓋章或者不在現場的,執法人員應當寫明情況或者由有關基層組織、所在單位的代表、無利害關系的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法律規定作出要求當事人履行排除妨礙、恢復原狀等義務的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經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經或者將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環境污染或者破壞自然資源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沒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為制止正在發生的違法行為,避免危害、危險發生或者控制危害、危險擴大,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法采取當場查封、扣押等措施。
被扣押的物品屬于非法的,應當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被扣押的物品易腐爛、變質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知當事人在二日內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逾期不接受處理的,可以在登記后依法拍賣或者變賣。
解除扣押后,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知當事人認領。當事人逾期不認領或者難以查明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其部門政務網站等公開的媒體發布認領公告,自公告發布之日起六十日內無人認領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予以處置。
對于違法建筑的已建成部分,城市管理部門作出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未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拆除決定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由城市管理部門依法組織強制拆除。實施強制拆除前,應當制定工作方案和應急預案,確定各有關單位的職責;并事先告知當事人清理財物;當事人拒絕清理的,應當在證據提存后將當事人財物運送到指定場所,通知當事人領取。
住宅區范圍內,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維護區域內的設施和環境,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亂扔垃圾、亂張貼小廣告等影響住宅區環境衛生;
(二)擅自采摘、砍伐、移植花草樹木;
(三)占用公用綠地種植蔬菜、果樹;
(四)違反規定飼養動物;
(五)擅自在外墻上開門、開窗或改變原有門窗位置、大小;
(六)擅自占用建筑物內樓道、分割地下停車場和公共車棚等業主共有區域;
(七)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排除妨害;業主、物業使用人有權投訴和舉報;對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業主委員會對侵害業主共同利益的行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名稱、字號、標志等標牌和標識應當符合街景容貌和規劃要求,并按照一店一招的原則設置。寫字樓樓體外側和高層樓宇樓頂不得擅自設置門頭店招、標識標志。
在道路(橋梁、隧道)、廣場、綠地、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散發、張貼廣告宣傳品、舉牌流動宣傳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的,可沒收相關物品,并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下列阻礙城市管理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構成治安違法行為的,由公安機關及時制止,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使用暴力、威脅等方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阻礙執法車輛通行或者破壞執法車輛等執法裝備的;
(二)擾亂公共場所秩序,致使執法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
(三)擾亂執法部門辦公秩序,致使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
(四)對城市管理部門工作人員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干擾執法人員正常生活的;
(五)損毀已查封、扣押的物證、施工工具、施工材料、施工現場的;
(六)其他阻礙城市管理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情形。
第三十三條 [完善監督機制]
城市管理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進行城市管理活動應當自覺接受人大、政協、新聞媒體、司法機關和人民群眾的法律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