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慶市實施憲法宣誓制度的辦法
(2016年1月19日安慶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2018年10月21日安慶市
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修訂)
第一條 為了組織實施憲法宣誓制度,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和《安徽省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或者通過的,市、縣(市、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人大常委會)任命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及本市各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應當公開進行憲法宣誓。
第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或者通過的下列國家工作人員,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后,應當公開進行憲法宣誓:
(一)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
(二)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
(三)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
(四)市監察委員會主任;
(五)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
(六)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第四條 市人大常委會任命或者決定任命的下列國家工作人員,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后,應當公開進行憲法宣誓:
(一)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委員;
(二)市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
(三)市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和各工作機構的主任、副主任;
(四)市人民政府副市長、秘書長和組成部門的局長、主任;
(五)市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六)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
(七)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任命后應當公開進行憲法宣誓。
第六條 宣誓儀式由以下機關分別組織:
(一)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或者通過的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的宣誓儀式,由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組織;
(二)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宣誓儀式,經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批準后,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組織;
(三)市人大常委會任命或者決定任命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委員,市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市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和各工作機構的主任、副主任,市人民政府副市長、秘書長和組成部門的局長、主任,市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的宣誓儀式,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組織;
(四)市人大常委會任命的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的宣誓儀式,由市中級人民法院組織;
(五)市人大常委會任命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的宣誓儀式,由市人民檢察院組織;
(六)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的宣誓儀式,由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分別組織。
第七條 宣誓誓詞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維護憲法權威,履行法定職責,忠于祖國、忠于人民,恪盡職守、廉潔奉公,接受人民監督,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努力奮斗!
第八條 宣誓場所應當莊重、嚴肅,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或者國徽。宣誓儀式應當奏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宣誓人應當著正裝。
宣誓儀式根據情況,可以采取單獨宣誓或者集體宣誓的形式。單獨宣誓時,宣誓人應當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誦讀誓詞。集體宣誓時,由一人領誓,領誓人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領誦誓詞;其他宣誓人整齊排列,右手舉拳,跟誦誓詞。誦讀誓詞后,宣誓人報出自己姓名。
第九條 由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組織的宣誓儀式,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上進行,監誓人由會議全體代表擔任。
新一屆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進行宣誓,由大會主席團指定領誓人。
第十條 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組織的宣誓儀式,在市人大常委會全體會議上進行,監誓人由市人大常委會全體組成人員擔任,領誓人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指定。
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經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批準后進行宣誓。
第十一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或者通過的和市人大常委會任命或者決定任命的本辦法第三條和第四條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項所列個別國家工作人員,視不同情況進行單獨宣誓或者集體宣誓。集體宣誓的由大會會議主席團和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確定一人領誓。
第十二條 本市縣(市、區)、鄉、鎮的國家工作人員,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后,由以下機關分別組織宣誓:
(一)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或者通過的人大常委會主任、副主任、委員,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人民政府縣(市、區)長、副縣(市、區)長,監察委員會主任,人民法院院長;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或者通過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人民政府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的宣誓儀式,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組織;
(二)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宣誓儀式,經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批準后,由縣(市、區)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組織;
(三)縣(市、區)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命的人民政府副縣(市、區)長、工作部門主要負責人,任命的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委員,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人大常委會各工作機構主任、副主任等的宣誓儀式,由縣(市、區)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組織;任命的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的宣誓儀式,由縣(市、區)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組織或者由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分別組織;
(四)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縣(市、區)監察委員會,縣(市、區)人民法院,縣(市、區)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的宣誓儀式,由本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分別組織。
第十三條 負責組織宣誓儀式的機關,可以根據本辦法并結合實際情況,對宣誓具體事項作出規定。
第十四條 憲法宣誓應當在國家工作人員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后及時進行,一般不超過三十日。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