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主頁 > 機關工作 > 制度建設 >
          制度建設

          安慶市人大常委會立法論證制度

          發布時間:2018-04-12     閱讀次數:

           2018年4月3日安慶市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6次主任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規范市人大常委會地方性法規立法論證工作,增強立法的科學性、民主性、可操作性,根據《立法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立法論證,是指按照規定的程序,邀請專家、學者、實務工作者、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行業專業人士,對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問題、專業性問題進行論述并證明的活動。
            市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市人大常委會各工作委員會組織立法專家論證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 根據立法活動的階段性特點,立法論證可以分為立項論證、起草論證和審議論證。
            第四條 立法論證報告是法規立項以及起草和審議地方性法規的參考材料,可以作為參閱文件印發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和市人大常委會會議。
            第五條 立法論證一般采用論證會的形式。
            第六條 根據立法工作的需要,市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市人大常委會各工作委員會可以單獨或者聯合舉行論證會。
            第七條 論證會一般可由下列人員參加:
            (一)論證會舉辦單位負責人;
            (二)相關領域的專家、學者等專業人士;
            (三)相關領域的實務工作者;
            (四)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委員會負責人和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行業專業人士;
            (五)市政府法制機構、市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
            (六)相關單位或者人員。
            論證會由舉辦單位的負責人主持。
            第八條 論證會舉辦單位應當在論證會召開十日前確定論證會議題和參加人員。
            論證會舉辦單位應當在論證會召開七日前將論證會議題、時間、地點、參加論證會的具體要求以及相關材料等,通過電子郵件或者寄送書面材料等方式送交參加論證會的人員。
            第九條 論證會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主持人宣布論證會開始,介紹論證會參加人、論證的議題和論證會議程,說明論證會的目的、論證的重點;
            (二)有關單位負責人對有關問題和情況予以說明;
            (三)論證會參加人員圍繞論證會議題發表意見;
            (四)主持人對論證會進行總結。
            第十條 論證會舉辦單位應當指定工作人員記錄論證會的有關情況,并形成會議紀要。
            第十一條 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負責立項論證的組織工作。
            第十二條 立法建議項目列入市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劃前,應當進行立項論證。
            第十三條 確定立法規劃項目的立項論證會應當在編制立法規劃前組織召開,確定下一年度立法計劃項目的立項論證會應當在每年的11月底前召開。
            第十四條 對市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以及各政黨、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公民提出的立法建議項目,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委員會應當進行研究,提出是否需要進行立項論證的意見。
            對市政府各部門提出的立法建議項目,市政府法制機構應當進行研究,提出是否需要進行立項論證的意見。
            第十五條 立法建議項目需要進行立項論證的,項目建議人應當將該項目的立項建議說明以及相關資料提交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立項建議說明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
            (二)法規草稿文本或者法規擬規定的主要內容;
            (三)涉及的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
            (四)法規實施對經濟社會可能產生的影響評估;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內容。
            第十六條 召開立項論證會時,項目建議人應當提供必要的資料,由有關負責人到會說明情況、回答問題。
            第十七條 立項論證時,應當圍繞以下內容對建議項目進行充分論證:
            (一)制定的地方性法規是否符合地方立法權限;
            (二)擬設定的管理主體的職權職責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三)擬設定的重要制度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四)其他需要論證的內容。
            第十八條 由市政府起草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在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前,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委員會應當提前介入起草論證工作。
            第十九條 起草部門或者市政府法制機構組織起草論證的,其論證報告可以作為參閱文件印發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和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會報送地方性法規草案時,起草部門或者市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同時報送論證報告。
            第二十條 市人大常委會對地方性法規草案第一次審議前,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委員會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針對法規草案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存在的主要問題等組織論證。
            第二十一條 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就法規案的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和存在的主要問題等進行統一審議時,可以針對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中爭議較大的問題、社會公眾反映意見較為集中的問題,有針對性地組織論證。
            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自主任會議通過之日起施行。
          主站蜘蛛池模板: 同心县| 隆回县| 陕西省| 宁武县| 三原县| 四子王旗| 蓝田县| 葵青区| 镇雄县| 安图县| 呼伦贝尔市| 凤冈县| 洛阳市| 永年县| 永靖县| 韶山市| 福安市| 白河县| 重庆市| 松江区| 昌都县| 定陶县| 乡城县| 莆田市| 福贡县| 连江县| 屯昌县| 西峡县| 泽普县| 黎城县| 武宣县| 白沙| 阿拉尔市| 金湖县| 常山县| 岳阳市| 诸暨市| 长汀县| 辽中县| 北安市| 荃湾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