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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度建設

          安慶市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工作規(guī)則

          發(fā)布時間:2018-04-12     閱讀次數:

           2018年4月3日安慶市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6次主任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法制統(tǒng)一,提高立法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和《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guī)則。
          第二條 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領導下,主要負責法規(guī)案的統(tǒng)一審議工作。
          第三條 法制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對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和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規(guī)案進行統(tǒng)一審議,分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和市人大常委會會議提出修改情況的說明、審議結果報告、法規(guī)草案修改稿和法規(guī)草案表決稿;
          (二)對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交付的代表提出的法規(guī)案和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交付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的法規(guī)案進行審議,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
          (三)擬訂法規(guī)案或者其他議案,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市人大常委會審議;
          (四)對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規(guī)解釋草案進行審議,提出法規(guī)解釋草案表決稿;
          (五)對同市人民政府規(guī)章不相一致的法規(guī)進行協(xié)調,提出處理意見;
          (六)辦理市人民代表大會和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二章 法制委員會會議
          第四條 法制委員會根據需要及時召開全體會議。由主任委員主持,也可以由主任委員委托的副主任委員主持。 
          第五條 法制委員會會議的日期和議程由法制工作委員會提前通知法制委員會組成人員。遇有特殊情況,需要召開法制委員會會議的,可以臨時通知。
          提交法制委員會會議審議的主要文件及有關材料,應當及時印發(fā)委員會組成人員。
          第六條 法制委員會會議以全體組成人員過半數出席,才能舉行。
          第七條 法制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出席會議。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應當在會議舉行前向主任委員請假。
          第八條 法制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可以根據會議議題,邀請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負責人、常委會有關工作委員會負責人、市政府法制工作機構負責人列席會議,發(fā)表意見。
          第九條 法制委員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嚴格依法、依程序辦事,集體決定問題,集體行使職權。
          第十條 法制委員會會議的會務工作由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承擔。
           
          第三章 法規(guī)案審議
          第十一條 法制委員會審議法規(guī)案,應當遵循憲法的基本原則,維護國家法制統(tǒng)一,體現(xiàn)人民意志。
          第十二條 法制委員會審議法規(guī)案,應當舉行會議。
          法制委員會審議法規(guī)案,應當允許不同意見充分發(fā)表;遇有重大分歧意見的,在主持人的主持下可以開展辯論。通過辯論無法解決的,由法制委員會向主任會議、常委會黨組會議報告。
          第十三條 法制委員會審議法規(guī)案,應當全面審議法規(guī)案的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規(guī)范性和法規(guī)案中的矛盾焦點問題。
          第十四條 法制委員會審議法規(guī)案,應當深入實際調查研究,從實際出發(fā),借鑒先進立法經驗,提高審議質量。
          第十五條 對列入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法規(guī)案,法制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進行統(tǒng)一審議,向主席團提出修改情況的說明和法規(guī)草案修改稿,對重要的不同意見應當在修改情況的說明中予以匯報,經主席團會議審議通過后,印發(fā)會議。
          法規(guī)草案修改稿經各代表團審議后,法制委員會根據審議意見進行修改,向主席團提出法規(guī)草案表決稿和審議結果的報告。
          第十六條 法制委員會對列入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議程的法規(guī)案進行統(tǒng)一審議時,應當首先聽取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法規(guī)草案修改情況的介紹,然后對法規(guī)草案進行審議。
          法制委員會根據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常委會有關工作委員會及各方面提出的意見,對法規(guī)案進行統(tǒng)一審議,提出審議結果報告和法規(guī)草案修改稿,對重要的不同意見應當在審議結果報告中予以說明。對常委會組成人員、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工作委員會提出的重要意見沒有采納的,應當向其反饋。
          第十七條 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工作委員會對法規(guī)草案的重要問題意見不一致的,法制委員會應當進行協(xié)調;經協(xié)調后仍不一致的,應當向主任會議報告,由主任會議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八條 法規(guī)草案修改稿經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后,法制委員會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進行修改,提出法規(guī)草案表決稿。
          第十九條 法制委員會提出的法規(guī)草案、草案修改稿、草案表決稿,以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過半數贊成通過。法制委員會對法規(guī)草案修改稿、草案表決稿沒有不同意見的,可以采取無異議方式通過,不再進行表決;有不同意見的,應當進行表決;對個別條款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先對該條款進行表決。
          第二十條 法制委員會審議法規(guī)案時,遇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主任委員提出建議,全體會議同意,可以暫不付表決,待進一步調查研究后,再進行審議表決。
           
          第四章 其他規(guī)定
          第二十一條 法制委員會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和市人大常委會報送的各項文件,由主任委員或者主任委員委托的副主任委員簽發(fā)。
          第二十二條 法制委員會的法規(guī)案修改情況的說明、審議結果報告,由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或者副主任委員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或者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報告。
          第二十三條 法制工作委員會在法規(guī)案統(tǒng)一審議中配合法制委員會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規(guī)則自主任會議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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