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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慶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 處理辦法

          發布時間:2018-11-23     閱讀次數:

           安慶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

          處理辦法

           2009年10月27日安慶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2018年1021日安慶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8次會議修訂)

           

          第一條  為保障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以下簡稱建議)的權利,發揮代表作用,促進辦理工作程序化、規范化、制度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代表建議,是指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提出的書面建議;代表提出的議案,經大會主席團決定改作建議處理的;閉會期間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建議。

          第三條  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是憲法和法律賦予的權利,是執行代表職務,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的一項重要形式。

          辦理代表建議是有關機關和組織的法定職責。有關機關和組織必須認真研究辦理并負責書面答復代表。

          第四條  常務委員會和縣(市)區人大常務委員會應當為代表建議辦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市和縣(市)區人大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應當為代表建議辦理工作提供服務。

               常務委員會人事代表選舉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人選工委)具體協調代表建議辦理工作,常務委員會各工作委員會對屬于本工作機構對口聯系單位辦理的代表建議,應作為聯系代表的一項重要內容,認真檢查,督促辦理。

          第五條  代表提出的建議應當一事一議。代表建議應標題簡明,重點突出,內容具體,要求明確??梢杂纱硪蝗颂岢?,也可以由代表聯名提出。代表聯名提出建議,須確定“領銜人”,并由其負責同其他代表聯系。代表提出建議應使用統一印制的代表建議專用紙,并親筆簽名。

          第六條  下列情況不應當作為代表建議提出:

          (一)涉及解決代表本人及其親屬個人問題的;

          (二)代轉人民群眾來信或案件申訴材料的;

          (三)屬于學術探討、產品推介的;

          (四)沒有具體內容的;

          (五)其他不應當作為代表建議的。

          第七條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提出的建議,由大會秘書處受理。閉會期間代表提出的建議,由常務委員會人選工委受理。

          第八條  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和本行政區域內的其他機關、組織的工作提出建議,應按照其涉及內容與有關機關和組織的職責分工,確定承辦單位,分級負責,歸口辦理。

          第九條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提出的建議,應在閉會后兩個月內,由常務委員會會同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向有關機關和組織進行交辦。閉會期間代表提出的建議,由常務委員會人選工委在收到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交由有關機關和組織研究處理。

          屬于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辦理的代表建議,具體協調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有關辦事機構負責。

          第十條  常務委員會人選工委根據每年代表所提建議情況,選擇一定數量的代表建議,經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研究確定為重點建議后,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成員領銜督辦。

          第十一條  承辦單位對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成員領銜督辦的重點建議的辦理,實行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相關領導領辦制。承辦單位要制定辦理方案,認真組織實施,加大辦理力度,促進代表建議得到落實。

          第十二條  承辦單位應當建立和健全辦理代表建議的工作制度,分級負責,規范辦理程序,提高辦理質量和效率

          承辦單位在辦理代表建議過程中或者答復之前,應當主動與代表聯系,聽取代表意見。

          第十三條  承辦單位對大會期間代表建議應當在交辦之日起三個月內書面答復代表。對涉及面廣、處理難度大的建議,應當及時向代表和交辦機關說明情況,但辦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承辦單位對不屬于本單位職責范圍的代表建議,從收到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應向交辦機關說明情況,經同意后退回,不得延誤和自行轉辦。

          承辦單位將代表建議交所屬部門或者下屬機構辦理的,仍由原承辦單位答復代表,不得由所屬部門或者下屬機構直接答復。

          第十四條  代表建議涉及兩個以上部門共同辦理的,主辦單位應當主動與協辦單位協商,提出辦理意見;協辦單位應當積極配合,并在收到代表建議之日起一個月內將辦理意見書面告知主辦單位,由主辦單位匯總后答復代表。

          對內容相同的代表建議,可以并案辦理,但應當分別答復。對代表聯名提出的建議辦結后,應當逐人答復。對代表團提出的建議辦結后,應當答復代表團負責人,由其轉告本代表團代表。

          第十五條  承辦單位要加強與代表的聯系,面對面聽取辦理意見和建議,共商解決辦法,切實解決實際問題,提高辦理質量和效率。

          第十六條  承辦單位對代表建議,必須認真辦理。具備條件能夠解決的,應當在辦理時限內及時解決;暫不具備解決條件的,應當積極創造條件,列入計劃逐步解決;不能解決的,應當如實向代表說明情況。

          第十七條  承辦單位對代表建議的答復,以公文形式由承辦單位負責人審核簽發,同時抄送常務委員會人選工委備案。

          承辦單位對代表建議辦理的答復函件應當按規定要求書寫,內容應當實事求是,表述應當準確。

          承辦單位對代表建議答復時,須附寄代表建議辦理情況征詢意見表。

          第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人選工委應根據代表建議辦理工作的進度、質量等情況會同有關機關召開聯席會議,采取催辦、督辦和通報等形式,加大辦理工作力度。

          常務委員會人選工委要及時了解代表對所提建議辦理答復的意見。代表對建議辦理答復有意見的,由交辦機關責成承辦單位重新辦理。承辦單位應當在兩個月內再次書面答復代表。

          第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代表建議辦理工作的檢查和督促,可以就代表建議的辦理情況,組織代表進行視察、檢查,并向有關方面通報辦理工作情況。

          第二十條  常務委員會人選工委應及時將代表建議的內容、提出建議的代表團或代表,承辦單位及分管領導、具體承辦人員、聯系電話、答復意見以及代表對建議辦理工作的意見等相關信息,在常務委員會網站上公開。

          常務委員會人選工委及有關辦事機構應通過新聞媒體等形式,對建議辦理工作的過程及落實情況進行跟蹤報道,加強對代表建議辦理工作的督促和宣傳。

          第二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就當年代表建議的辦理情況,向常務委員會報告。常務委員會人選工委應當就當年代表建議的處理情況,向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二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人選工委應對年度代表建議辦理情況進行綜合評價,考評結果送向市督查考核辦。

          第二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會同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對辦理代表建議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表彰和獎勵;對推諉責任、拖延應付、不認真辦理的單位,應當予以通報批評;對提出建議的代表進行刁難、威脅、打擊報復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或者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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